推 peter080808: 直接适用婚姻法 我跟你保证其他法条会战更大 改更多04/25 12:38
→ ksng1092: 跟我保证吗...敢问您的专业是? 这东西法学专家两年前就04/25 12:39
→ ksng1092: 一堆讨论了,纵使你的专业不在这,也还是可以google一下04/25 12:40
推 peter080808: 因为很多法条都直接写"夫妻" 光是夫妻定义又要再吵04/25 12:40
→ peter080808: 了04/25 12:40
我个人觉得:夫妻定义没什好吵的。
祖父母= 祖父 or 祖母 ? 祖父 and 祖母 ?
父母= 父亲 or 母亲 ? 父亲 and 母亲 ?
子女= 儿子 or 女儿 ? 儿子 and 女儿 ?
既然“子女”不代表一定有儿子,也有女儿,
“祖父母”也不是祖父和祖母都有才算祖父母,
那--“夫妻”没有夫或没有妻又有什大不了?
何况台湾早有数对依法夫妻合并申报所得的同性配偶存在,
到底是还需要修什么法,才能让顺性别同性配偶和现存的同性配偶平等适用现有法规哪?
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政府都能公开承认同性配偶存在,
并且为使同性配偶可以和异性配偶一样线上报税而修正电子报税系统,
却不敢承认“同性配偶直接适用现有法规,并无明显窒碍难行之处”?
另,人工生殖除指涉不孕夫妻,还明确表示不孕夫妻需有可受孕子宫,
故在人工生殖修法前,顺性别男同性恋会因无可受孕子宫而无法适用。
这点是可理解的,毕竟代理孕母的孕母,也必然是受宪法保护的自然人,
不是谁想要,就可以不顾及孕母权利保障,要求代理孕母制度尽速合法化的。
就好比我们不可能,无视儿童人权,轻易下修收出养制度的门槛。
提醒:允许同性配偶收养不会下修收出养制度门槛,因为台湾从来未禁止单身收养,
同志本来就可以依法申请收养。
禁止同性配偶共同收养,反而可能使社工无法周全评估同志收养方的家庭状况,
间接损害到孩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