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同志热线性讲座被批“诱奸”青少年 社会

楼主: SredDonita (S红_多妮妲)   2018-03-19 14:21:08
原则上,孩童未经父母同意参与任何社会团体活动,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有签立任何同意书/连署书,
或支付活动餐与相关费用(报名费/材料费/门票/会员费),
是有可能因家长未同意(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而无效。
(因为非生活必须 @[email protected])
不过如果未成年者是使用法定代理人允许其自由处分之财产(零用钱),
又没有不合法或是合约无效的问题了。
(大概就是--不要和未成年签长期合约一般来说都没什问题,
不过乱刷父母信用卡或拿父母手机小额付款什么的就很可能出问题惹。)
民法 第 77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78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
民法 第 84 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
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
另外一个可能会有关联的是刑法第 240 条的和诱罪,不过这是建立在:
未成年者参与活动,并与家人失联(逃家),
且活动方知情甚至协助的前提下。
(我是觉得这比较可能是ㄧ般民众好心用错地方误犯)
可能构成以上法规不合法事项之举例:
1.和未成年者合租、出租房屋给未成年者
(法律上与未成年签订契约是需代理人同意的,请注意唷)
2.长期收留逃家的未成年者,并且协助回避其家长
(如果有未成年者因特殊原由不得不逃家,
请务必协助其向相关政府单位或民间团体求助)
(私自帮未成年者脱离原生家庭是不太适当的做法。@[email protected])
作者: arch20161219 (hahaha)   2018-03-19 16:31:00
反正要和家人联系的到就好 那些人就是大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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