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法务部部长信箱回复

楼主: teemocogs (teemo)   2018-01-17 23:43:53
提莫去信致法务部:
主旨:厘清函示是否有效
内容:想厘清下列函释是否此刻仍有效?或已废止?
法务部有关“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之函释
法务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决字第17359号函、
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号函、
101年5月14日法律字10103103830号函、
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号函
参照,函示地方户政主管机关,就申请结婚登记之个案为形式审查。
经过748号解释后,这些函释是否应该废止,由法务部重新解释?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8-01-17 23:59:00
皮考邱的法务部 不意外 依大法官的释宪文 法务部之前的释函当然违宪 以为打哈哈就能装死了 烂!之前地方政府及法院不受理同性婚姻 是根据你法务部的释函 而不是相关法律没ready 如果没有这个释函 他们就没理由拒绝同婚登记 而接下来的立法只是把同婚写得更清楚更没有疑义而已 这是两码子事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04:19:00
纵使有释字748肯认民法亲属编婚姻 未使相同婚姻二人保有永久结合关系 违宪 但毕竟现行民法依体系以观 未包含“同性二人”,不能仅仅单凭982之文义迳认为包含同性二人。而释字748能不能作为同性二人结婚登记的法理基础,应认为否定。1.宪法本来就不是民法之法源。2.大法官在本次解释中,仍然尊重“权力分立原则”,交由立法者限期修改,毕竟司法机关并无立法权限。但是现在立委要修民法亲属编根本很难(选票问题 2018、2020都有大选)但如果他们不修就等二年之日出条款生效吧~~只能这样了...
作者: swow (planet)   2018-01-18 08:50:00
觉得到时候如果同婚法还没通过的话,行政机关八成不会改系统结果上面装死下面被搞死然后还是无法登记…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09:17:00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当初同志是拿这一条指出婚约并未明订非得一男一女而为之 要求同婚 才会有法务部的释函 若此释函违宪失效 同婚登记的法源依据就是民法的那一条 逻辑上并没有问题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19:05:00
已经超出文义范围了...... 况且不能仅凭单一法条就认为有https://i.imgur.com/MH9GuIJ.jpg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19:20:00
楼上 法条内也没写要异性啊 为何就可自然包含异性 如果没有疑义 当初法务部又何必多此一举发个一男一女的释函出来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19:34:00
E大 综观第二章婚姻 整个体系来看 很难解释有包含同性二人啊! 夫妻财产制、离婚那边 有夫妻、父母之用语 按体系观察 目前现行法就是未包含“同性二人”麻......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0:31:00
楼上 你说的我都知道 但为了自我的权益 拿有利的法条出来攻防是实务上很正常的事 老话一句 没有疑义的话 当初法务部也不需发释函。去年行政院不是才承诺能放宽解释的部份 会尽量开放给同志 结果却什么都没有你说的部份 伴侣盟的律师绝对都知道 但她们为何在尚未立法前就在打官司 这是一样的道理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0:41:00
你都知道!? 然后法务部函释做出“同性二人”可以直接去户政登记。这样的结论更可怕好吗 逾越法律之范围,等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扩大法律适用范围,这跟允许行政法院将同性二人类推适用现行结婚登记之规定并无二致,同样是违反“权力分立原则”的!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0:51:00
何来逾越 当初法条没订清楚是一男一女 而现在有释宪文申明婚姻是包含同性结合 那法务部有释宪文的支持当然可以解释成婚姻可两男或两女实务上 你法条没订清楚 造成当事人可以钻漏洞 请问法院难道会说等立法院修正法条后再来宣判吗法条没订清楚 当然是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去解释 这是基本原则。而对同志有利的解释是被法务部释函给堵死的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0:58:00
民法未禁止同性婚姻,只有明文禁止近亲、重婚。但是没禁止不等于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法(已经在上面的留言跟你说了不要单单仅看一个法条就说 同性二人可以适用现行法 好吗!? 以目前婚姻章之规定 难以认为有包含同性二人) 不然748干嘛说没有让同性二人有永久结合关系 违宪! 就是因为目前没有涵盖同性二人麻。所以才被说成是个法律漏洞。那应该由立法者来进行修法(748也提到了,不是像你说的用法务部函释这么简单,如果可以大法官为何没写呢? 三件到行政法院要求同婚登记的判决里面有这样写吗?)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04:00
婚姻定义的母法未指明一定就是一男一女 就算其他法条是写夫妻 也只能说其他法条漏订同婚条文 不能反过来说 母法的婚姻就是指夫妻。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09:00
https://i.imgur.com/92vUH1a.jpg https://i.imgur.com/8aNU15a.jpg https://i.imgur.com/kvvr2zt.jpg不好意思喔 他们一起被规定在婚姻章里面 何来母法子法之说?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13:00
不好意思 其后法条的适用基础 还是在最前面的婚约 婚约就是基础你后面订什么夫妻 也只能说法条有订到异性伴侣的权益而已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15:00
蛤!? 没有人这样解释的吧 可否引一个民法学者来看看 有人这样解释的吗......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18:00
拜托 任何一部法的第一章节 都是写适用对象 我还是第一次听到有人是从后面法条来反推适用对象的就像民法很清楚是写用于自然人一样 所以摩天轮之类就别来乱了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21:00
你先去看看什么是司法解释 再来跟我谈谈吧 我那个是体系解释...... 不懂别装懂好吗?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23:00
就法论法而已 婚约章节就是那样写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25:00
......你完全不在就法论法啊 法学方法论不懂的话 建议你买王泽鉴的法学思维来看看~~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28:00
不好意思 版主的想法 我之前就有去问过伴侣盟 她们也认为释宪之后 法务部的释函就该失效 法律见解见仁见智 我相信伴侣盟 但我不认同你 就这样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36:00
但事实就是如此啊~ 你应该没问清楚吧 因为就你理解婚姻章的规定 已经可以吓死身分法的老师了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8-01-18 21:59:00
呵呵 是喔 当初拿法条去打同婚官司的律师 法律知识比你差囉?! 当初惊觉法条有漏洞而发一男一女释函的法务部官员 法律素养比你差囉?! 噗~ 你高兴就好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01:00
看来j是个大律师吧 等级直逼大法官唷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02:00
其实权力分立原则不是说都不能互相制衡。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3:00
都已经三次被驳回了 我不懂这跟法学知识高低有什么关系?而且就我们所学就是如此啊 我顶多只把伴侣盟释宪后的这些作为当作作秀罢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05:00
说说自己的看法 也可以这样酸 就你最聪明 我懒得再说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6:00
L大跟J大 请客观一点好吗? 我也是同志 我也很想有能选择“结婚”的机会,客观事实就是如此,我只不过讨厌那些不懂装懂的人!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08:00
为什么会对法律诠释使用客观事实?不能理解。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8:00
哪里不能理解 可以说一下?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10:00
体系“解释”本身就无涉“客观”“事实”如果他是一种客观事实,还需要你在这边“诠释”法律?严格来说“有人用这样解释”,只有这部份是“事实”。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14:00
可以搜寻这篇:法律是否规定婚姻限于一男一女?(二)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15:00
法律本来就要解释 文义 体系 目的 历史 等 不能紧择一解释 也不互相排斥 所以可以相辅相成 然后多种解释结果中选择一个最合乎宪法之解释,就叫做合宪性解释。从上面这些解释中,他们都是有自己的方法来做解释,而非带有主观的解释,不然每个人解释出来的结果可能成千上万了吧......这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16:00
内文提到当初法务部就已认为民法确实没有明订婚姻为一男一女 到底是谁在装懂 就看看事实对照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20:00
没有一种法律解释是能避免主观判断。大法官解释就在做出价值选择与判断。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24:00
https://i.imgur.com/nWn4f9J.jpghttps://i.imgur.com/WIHBBId.jpg出自刘宏恩老师的鉴定意见书 仅供参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26:00
我没有否定体系解释,但我反对的是宣称这是客观事实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31:00
U大 现在司法解释通说为客观说,在于探究法律客观之规范意旨。至于大法官解释 是用违宪审查来看该法律或命令是否是违宪或合宪 所以跟我们单纯的司法解释又不太一样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33:00
我其实要告诉你的就是,那其实一点都不客观。就像被称为帅哥不会都是帅哥一样。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34:00
法律是个规定 仅是探求其意旨 如何不客观!?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38:00
你如何确定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意旨可以探求?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40:00
先反过来问你好了 每一条法律都有其目的和意旨, 难道那些意旨会因为我们进行“司法解释”而变得主观?我不懂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3:00
每一条法律都有其目的与意旨?我认为这有很大问题。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45:00
那请问法律没有规范目的和意旨,那立法者为何要订这条法律呢?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45:00
法律意旨的讨论 跟法院内法条的适用 完全是两回事 无论是以前同志先烈打官司 还是近年伴侣盟律师的攻防 都是在法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5:00
立法者订定法律的故成非常复杂,不能这样简化。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6:00
当变成这些都是你设定,别人很难跟你沟通,也不客观。如果你有自己的客观解释,那别人的解释如何不客观?就没想过法律冲突矛盾也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形态?尤其在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就很可能让法律互相矛盾。立法过程不是只有单一行为者,他是一种集体行动。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51:00
但我们这些“司法解释”都是有其依据可以遵循运用的,似乎解释出来差异不会太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51:00
那你可以称为有好的理由接受这个解释,但非客观事实。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55:00
我说的客观事实 并非仅包含司法解释 是这整个法秩序所规范的即是如此,函释之效力怎么可能能抵触到法律 这些宪法都有规定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3:01:00
跳到整个法秩序跳太大也太过空泛。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3:03:00
宪法本来就很空泛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3:03:00
等一下你都承认空泛,那你在客观事实什么?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3:06:00
宪法不空泛且抽象的话怎么能保护人民呢~~客观事实就是要不然就来接触法律 否则就很难沟通
作者: violetstar (bluestar)   2018-01-19 00:05:00
说人家作秀,那你又有作什么比较有建树的事
作者: ksng1092 (ron)   2018-01-19 00:25:00
一年前会不会也觉得提释宪跟打行政诉讼官司是作秀?
作者: qaz960749 (神风之殇)   2018-01-19 05:27:00
法律是人订的 无论如何都是有主观的成分在里面 所谓的客观也不过就是一群人的主观共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9 09:58:00
其实谁主观谁客观很清楚 客观的事实就是民法对婚约条文不够明确所以法务部发释函解释 而自己拿其他条文说婚约就是一男一女这就是主观的看法 只不过有人要把主观的看法讲成客观 才会扯那么多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8-01-19 12:33:00
就法论法,研讨的时候不可能玩文字游戏把讨论聚焦在客观与否这部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9 14:02:00
研讨当然会阿,因为这是很明显不该出现的东西。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8-01-19 14:12:00
颇呵,那你就继续研讨啊,甲说乙说丙说抵不过你说,拿个人法感情硬拗,大家就会配合你?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9 14:18:00
这不是很基础的方法论问题嘛??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9 16:53:00
方法论 如果有想你说的这样 我们这些司法解释不就全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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