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讨论法律的时候应该处理两件事。
1. 我们为什么讨论法律。
2. 我们应该如何讨论法律。
例如第21条我之前提出的是关于法律制定的疑虑,就法律制定去讨论事没有问题的。
但对于第16条我们对于法条并没有争执,而是仅是讨论该条中指定医事机构的责任。
因此不同的脉络,会有不同的讨论,这跟是否与自己想法一致无关。
不是我人不好或自助餐啦,仅仅就是你可能不习惯而已。
※ 引述《Blopress (UCCU)》之铭言:
: Uka大特别的地方在于
: 跟自己想法一致的 就引用法条
: 像是此时引用
: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16条
: 但是之前Uka提到
: 已知自己有HIV 行不安全性行为导致他人被感染 而需要入罪部分
: 又显然不同意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21条 的见解
: 根本上就是自助餐的概念
: 需要的时候引用一下
: 跟自己理念不合又说法条没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