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删=
我自己是从事儿童及少年领域的社会工作者,
业务范围包含收出养业务,
之前其实一直很想针对同志收养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想先说明一下“收养”这个名词是精确的法律用语,
“领养”比较是针对猫、狗等宠物,
其他还有寄养、认养等名词就不多做说明了。
ps. 这篇单纯说明非血缘关系收养,也就是排除近继亲收养案件。
(近亲收养-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相当。
继亲收养-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
诚如machinly文章所述(#1PTkZ2aT),
说老实话,现行要收养非血缘关系的孩子不是那么容易,
除了那些资格审查条件以外,确实自101年5月30日起台湾就不接受指定收养
(也就是今天我跟法院说我想收养邻居或捡来的小孩,是不行的!)
收养代表的是与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建立法律亲子关系,
为了“儿童最佳利益”为考量,必须要透过收出养媒合机构进行媒合,
这件事情规范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6条内,(下称儿少法)
至于要怎么媒合?也就是你可以开条件,
例如你想要2岁以下的孩子,男生或女生,健康状况等条件,
媒合机构会再协助检视机构内的孩子是否有符合你开出的条件,
也就是说,你不能直接跟机构说我要某某小孩,
你只能依据你的条件来媒合孩子,
这样的机制呈现出来的是,孩子并不是“物品”,
孩子不应该是被大人所挑选,
在一个公平筛选的机制下,让每个孩子都能够媒合成功出养。
除了你开条件之外,当然机构也会开条件,
例如你要配合参与亲职教育准备课程(儿少法第17条第1项第3款),
你要跟孩子试行生活一段期间,评估你的照顾情形(儿少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
基本上,你要收养一个孩子,一定要有部分财力,
因为上课要钱,媒合要钱,养小孩要钱,
如果没有一定经济基础,媒合程序大概会很难下去。
当你媒合过程进行很顺利,也顺利进到法院开始审理,
法院可能还会请县市政府社工去做访视,
依据社工访视报告来做最后裁定,
不管最后裁定是认可或驳回,
都还要接受县市政府社工进行后续追踪(儿少法第18条),
追踪期间中央目前是规定至少要一年,
但有些案件如果评估有需求也会延长,
甚至有些法官会直接在裁定书上规定县市政府要追踪2-3年也都有这样的案例。
整个程序跑下来,1至2年跑不掉,
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其实都是相当庞大的,
也因此很多收养人在清楚整个流程之后反而会更加详细思考自己收养孩子的动机。
说实话,我认同misby(#1PTgjqBH)所说的,
“许多人为了满足自我而决定收养小孩”,
认同的原因在于,撇除同志收养不说,
一般的异性恋家庭收养的原因不外乎喜欢小孩、不孕、传宗接代、申请补助……,
各种原因应有尽有,
许多人收养的原因都在于喜欢小孩,
但是真的“喜欢小孩”就能照顾好一个小孩吗?
为了传宗接代所以剥夺孩子跟他的原生父母的法律亲子关系联结?
为了申请补助所以收养孩子来改善自己的家庭环境?
这些都是很现实也活生生在台湾社会中发生,
但是“收养”这件事情真的不是那么容易,
现在法院审酌收养案件都是以儿少法第18条所称的“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来裁定
其他如家事事件法第106条也揭示:
“法院为审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征询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
请其进行访视或调查,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所以收养案件绝对不是站在大人的立场下为出发点,
因此今天同志要提出收养,除了法令限制外,跟异性恋夫妻一样当然没那么容易。
很多人提出“同志收养”的质疑,
不免是孩子在同志家庭成长过程相异于异性恋家庭,
但想要跟这些发出质疑声音的人说明,
如果今天一对同志伴侣,在经过中央认可的收出养媒合机构评估完成,
从一开始的条件、课程、试养、递状、审理、交查、裁定到追踪,
都具有收养人适任性,符合儿少最佳利益,那为何还有理由拒绝同志收养?
如果你担心孩子在同志家庭中成长,会有负面的生活经验,
在学校会遭到霸凌、歧视,
我想,这些事情媒合机构会比我们更加担心,
在当初会谈的时候,一定会谈到这些部分,
在课程当中也一定会详加说明如何协助孩子面对、因应这些情况,
因为,没有人希望孩子最后被“终止收养”,
所以媒合机构在一开始的评估一定会针对这部分跟收养人做许多说明与确认。
再者,一般的异性恋家庭,许多孩子也会因为许多原因受到霸凌,
所以不能因为同志家庭的孩子可能会被霸凌而反对同志收养,
因为霸凌这件事情,是父母该教育孩子,
而非为了杜绝霸凌事件发生而禁止某些孩子的存在,
毕竟,现在没有同志伴侣收养案例,社会上还是存在许多歧视和霸凌,不是吗?
最后我想要再澄清一点,
现在育幼院的环境其实没有差到那个地步,
之所以会希望孩子能够被收养,
是因为希望他能在“家庭”环境下成长,
而不是因为育幼院环境差所以应该要被收养。
最后,说这么多,还是希望民法能够赶快修法,开放同志收养,
让更多孩子能够获得更多人的关心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