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s1995 (企鹅底迪)
2017-07-20 15:50:29关于歧视,一个比较简单的定义是,基于某种属性、分类,给予不公平的对待。
若是单从不公平对待的“存在与否”区分是否构成歧视,而不加上不公平对待的“程度大
小”予以限制,会使得太多行为都落入歧视的范畴,导致矫枉过正、动辄得咎的不良后果
。
所以,是否构成歧视的关键,应该在于不公平对待的程度,亦即“界线”为何。
首先,个人主观的“内在好恶”,我认为并不构成歧视,例如:在心里偏好身高低于自己
的伴侣
内在好恶是个人思想的一部分,而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内在思想的自由正是其存在的
核心基础,因此,该部分的好恶应该要被容许。
再来,个人行为的“外在好恶”,我认为是否构成歧视,是“量差”的问题,也是最具争
议的部分。
外在好恶可以透过正/反面的方式表达,前者例如:表明自己偏好的族群,后者例如:表
明自己拒绝的族群。
然而,正、反面的方式表达,在不公平对待的表现程度上,并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正面表述也可以说成:非纯粹异性恋者,严禁私讯,违者绝对不回
反面表述也可以说成:非异性恋者可能不会回讯
因此,争论“拒C、拒娘”和“偏好异男样”有没有不同、是不是因为表达方式就可以区
分为是否构成歧视,并没有意义。
对于是否构成歧视的关键,即“程度”问题,还是在整体语句表达上,那些看似微小却牵
动人心的词汇使用。
要做出是否构成歧视的统一标准,是很困难的,除了极端个案,大部分的情形还是沦于各
说各话,毕竟关于歧视程度的界线,一万个人可能有一万种想法,就如同对于猥亵的界线
,也总是无法定义,却可以由个人判断。
我不觉得哪一边有着绝对,但我们应该时时警惕著自己要成为善良的人,在不得已伤人的
时候,也不要觉得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