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10 00:16:59我必须要说引用的地方,是一个无效的回应,除了宣称以外没有任何的论述。
当然我的推文原本就没有丰富到有东西可以直接回应啦。
因此,我想我必须把我的想法表达的更清楚,才不会被对方不断打稻草人。
下面文章可能有点长,所以我先提供简单摘要,不想看的人可以直接看摘要。
1. 药物滥用的健康危害是参考公卫医学的效益途径,但公卫与医学研究必须
仰赖这些外在的伦理途径来建构自己的评价标准。
2. 讽刺的是,公卫及医学领域反而不愿意用道德批判来进行药物滥用防制。
然后事先“消毒”我不支持使用药物,
但同时我不认为我应该用“既有”“未经厘清”的道德情感去批判药物成瘾者。
而药物成瘾者的自我伤害,对我来说也是一种选择。
因此“减害”对我来说是相对来说内心不用很用力挣扎就可以达到的妥协方案。
赞成相关团体对于"有效介入"的努力。但是把毒品变更定位为娱乐性用药,反而模糊焦点变成毒品除罪化。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7-06-10 00:34:00推推
作者:
lses6211 (噶玛兰心湄)
2017-06-10 00:35:00这篇是这几天难得清流值得一读的文章,但关于当中论述有一部分想要就教.关于科学部分非我擅长,但关于如何诠解科学研究的部分,我对这篇的看法有点疑虑.如本文所说,不同的成瘾性物质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因质量及个人体质有关,且无法确切标立危害社会的标准,所以在实务上有订定标准的困难.而另一方面,本文也说出国民政府来台订定政策可能加深民众误解那些物质的印象,造成现在的我们对其有所误解.关于这两点支撑的理由,我想说出我疑虑的部分.首先是订定标准,我觉得虽然难定,但也不到无法定,就像酒测值虽然难定,却也明确给予警界取缔标准,所以若能经由各领域研究学者协商,应也能定出差强人意的标准再来是国民政府政策,这可能是一个远因,但我不认为把一个远因提出来,就可以作为论证理由,如果要让这个远因说服人,应是明举国民政府订定的药物规范如何衍及现今,像是禁方言政策可以很明确地觉察国民政府有效贬抑本土语言的政策,但在药物规范这块,希望原PO能查到更直接的证据.
以台湾的氛围,实在有点难。毒品除罪化,目标不在滥用,而在积极控制管理。
这跟色情赌博合法化是一样的。但在台湾为了选票,是不可能让情色毒品合法化的...唉。
作者:
lses6211 (噶玛兰心湄)
2017-06-10 01:14:00关于处罚问题,因为立法的标准在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影响,自杀者不会拖人一起死,是以不在惩罚之列,但若使用药物有可能因为无法控制自己而伤害别人,那就必须予以禁止.所以你关心是有没有“使用药物”,而我关心“使用药物”到何种程度会引发社会问题,这是我们的差别所在,而我希望能订定出一个如酒测值虽然不完美但能有效规范的法律如果我讲得不够清楚,那我再讲明白点.我的意思是,国民政府的反毒政策是否有造成极大影响,从那时就影响到现在?这问题的根源是你拿出国民政府作标靶,但国民政府才开始反毒吗?不,在清领时期就有禁鸦片,日治时期更有大批扫毒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拿国民政府一个容易被集火的稻草人来说明是个好的例子*不是个那现在的议题就是如何来确定伤害人的标准,这应该是现在可以有的共识另外,你有没有意见不是我关心的XD我是就你说的论点提出疑虑,以便于改进彼此对此的认识.如果可以,我希望看到论点上的攻讦,而不是消极的“没意见”说法.因为你强调了国民政府这一个特别的名词,在行文上突出其政策影响,所以我针对这个行文脉络提出疑虑.不知这样讲是否能让你明白?如果要更公允地说,不应以篇幅为由,就把这历史的问题全部收束在国民政府一个标靶上可以的话想看啊,期望能拜读您的大作讨论事情不就是要讲清楚?但我觉得,做学术不只是理解对方想法,还要找到自己与对方的问题处,加以思辨及改进.但若您没空就作罢吧
基于健康理由 这时区的日行性 完全行为能力人早点睡 有助于肝指数正常. (好官腔 囧)
推这篇但更推lses6211大,原po没有正面回答一些问题这篇给我的感觉,尝试说明:药物滥用有历史文化背景,如果使用者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之下,可以合法使用。不知有无解读错误?(我跟l大一样觉得只提国民政府有点偏颇,但这我不在意)而是你的"不伤害他人"的前提该怎么成立?你好像只着重在药物对成瘾者本身的影响,而忽略了,更可怕的是,万一他将这些药物施加于他人,又该如何?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03:15:00
推原po 的论述比较清楚能了解你的立场,再推lses6211大提出的内容也很感谢reedlived大提出不伤害他人的前提该怎么成立,这点是我针对除罪化最难接受的部分所有议题都有连带关系,不可能跳脱他会产生的社会问题与责任这一块,直接讲一句如果都不会那是不是就支持了,要如何保证使用药物不会产生影响他人权益的问题
再推mrl1116,同运能够从法学、医学、社会学各面向证明同婚本身是基本人权而且不会损及别人的权利然而支持娱乐性用药的一方,却不断提出许多"假设"假设药物滥用的人不会伤害别人、假设管制药品,牵扯到许多台面下的黑市买卖假设毒品除罪化,就可解决药物滥用的问题您将这个饼画得很大,却没有能力证明你说的一切上面更正为"假设管制药品,不会牵扯到黑市买卖"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07:51:00
感谢指教
最后,就算同婚不断被抹黑,都还是可以一一辟谣,没有任何丝毫站不住脚、理亏的地方那么,支持娱乐性用药,如何针对各点疑虑一一说明?
@reedlived 不支持的人也可以说明吗? XD无论支持或不支持是否都能保留可讨论空间?公共议题的讨论要能持续发生 仰赖的参与讨论的人以及阅听人的理性耐心。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08:24:00
XD
首先我还是不认为“药物”有娱乐的适应症,其实落入框架讨论这些,已经有违药物的价值。如果硬是顺着原po文章讨论,至少有几点他尚未正面回答1.如何证明娱乐性用药可以在"不会伤害他人"的前提使用(其实这点证明不来,后续也不用讨论了吧)2.如何订定合理的规范?包含:(1)各种物质的"可接受浓度范围",怎样算超标?(2)如何合理管制药物总量、个人取得数量?(3)如何解决管制药物总量,而依然存在的黑市问题?以上只是我能想到的冰山一角
管制使用量根本天方夜谭,就算订了一个安全使用量内的配给额度,不想使用的人是不是可以转卖,有更多需求的人是不是可以借此得到超额的药物使用量。连吞食过量合法的安眠药自杀案例都时有耳闻,订有惩罚方式的酒驾依然不时的在搏社会新闻的版面,这还是成瘾性比较弱的酒精而已。成瘾性极高的"娱乐性用药"你到底能如何管制,真是有趣。
作者:
lses6211 (噶玛兰心湄)
2017-06-10 09:23:00学术当然没要人现在立马解决,但也不能因为无法解决就讲错的事情。我提出疑虑,若你也承认碍于篇幅而有不完善的
您试图将反对方冠上"讨厌"(歧视?)药物施用者的名目
作者:
lses6211 (噶玛兰心湄)
2017-06-10 09:24:00行文用语,我希望你能考虑是否修掉或用更大篇幅说明自己的论点。
可是这样说,自残自己的行为是可允许的,但是会希望找出一个能减少你自残的方向。这应该是减害团体差不多的概念。如果是这样,应该代表没在用的人我更要防止他开始使用这样吧?
同意可以伤害自己又如何呢?用药物达成此目的就是滥用没有哪种药物的适应症是娱乐或帮助自残的所以可否自残和可否使用药物来娱乐完全是两回事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09:44:00
我是觉得光限制酒后不能开车会危害他人身命财产都无法遵守了,要求定点开放使用、陪同观察使用、限制场所使用。这些只会沦为跟酒驾一样的空谈
其实我觉得减害这观点很好我认同,只是有些人从减害团体的观点变成推广使用娱乐性药物我就不认同了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09:49:00
问题还是回到原点,今天要求定点开放使用、陪同观察使用、限制场所使用对他们也是一种监禁,既然如此跟监禁勒戒并无二致,如果让他们自主管理后续又会变成如同酒驾肇事的状况感谢指教感觉个人意志影响下,可能个人自由及权力的行使都可能凌驾在他人的人身安全上,例如酒精药物使用后造成的伤害,如拔套,不安全性行为,酒驾,偏执,暴力等,那无视法则也其实不无可能就先去工作了,感谢指教
个人认为定点限制是必要的。这类的药物普遍会使人丧失判断力,产生幻觉及情绪失控。自主管理等于没管理...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10:07:00
这样又沦为监禁下使用限制的用量,跟勒戒监禁的差异其实不大,而且限制地点后同样会造成黑市贩售,只单纯因为不需要被限制用量及地点,违规的人还是会造成乱象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è½æ ¼) 2017-06-10 10:09:00
即便便宜许多,但还是无法解决地下流通的状况
楼上c大的新闻我认同,跟某cur的推广娱乐性用药观点不一样,若是楼上新闻那样做法,我觉得就没啥问题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6-10 11:29:00觉得从这篇学到很多,谢谢的分享,会好好思考你提出的观点
推clione33,若只是除罪化可接受,合法化太荒谬就像通奸除罪化不等于通奸合法化而原po的文章,除了讨论除罪,更加入合法思维这是我无法认同之处
作者:
jachnny (阿岳)
2017-06-10 12:01:00通奸除罪化不代表合法化,可是除罪之后还有罚则吗?之后通奸不犯法只是不道德不是吗?如果还是违法除罪是除心酸的?
作者:
Connels (猫拳四郎 ○(#‵︿′ㄨ))
2017-06-10 12:48:00台湾的问题在于当年对药物的污名化教育太成功了,以致于很多人一听到毒品就想到犯罪跟磕到黑眼圈的毒虫,这观念不是一两代能扭转的,即使到现在媒体跟教育仍然不停止污名化,而政府为了选票也不打算修正路线。然后毒品产生幻觉伤人的机率,远比喝酒小很多很多,这些国外都有研究的,喝酒都可以合法化了,毒品没道理不行,只是政府想不想作的问题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17-06-10 13:33:00回j:刑法跟民法的目的、所造成恶害、司法成本的浪费等问题都不一样,除“罪”是让通奸不再归属刑法领域处理,怎么会是除心酸?回j:“法律”只是众多规范的总称,“生病”也有生理跟心理(或是复合),犯法当然也可能包含民法、刑法,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