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刚刚去登记结婚被拒绝了?!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7-05-26 10:40:33
我讲讲该怎么做好了,如果真的有人想要推行政部门跟立法部门一把。
以下有宪法/行政法的性质,而且我可能会讲错,敬请不吝指教。
首先先看司法院大法官释字741
凡本院曾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声请人据以声请之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
定期限后失效者,各该解释之声请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
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以保障释宪声请人之权益。本院释字第七二五号解释前所为定
期失效解释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适用。本院释字第七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也就是说,释宪的声请人,能够拿释宪内容去向声请再审。
以释字748为例,声请人祁家威,可以持释字748对最高行政法院针对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
判字第521号判决依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提起再审之诉。
但是一般人,怎么办,他不是释字742说得再审理由,一般人也不用提再审啊,直接去登
记打诉讼就好了。
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做法:
1. 等。但这样其实对同婚族群不是完全利益,因为这样会有很多收养相关事件,必须靠最
高法院决议去处理(法官造法)。
2. 成为压力团体迫使立法院立法。我认为这是最好的做法。
3. 像黑云一样,直接去登记,失败以后打行政诉讼,并以释字748作为附件,要求行政机
关为一定行为。
当然是2跟3同时用啊,立法院行政院多年怠惰,我们还要让他怠惰两年?
有人会认为慢慢等这两年,以前都等很久了。
但要知道,有人是(客观上)等不及的,我们还可以用上面三种方法,加速立法时程。
大法官给的期限是多长,立法院就会拖多久。
不应该让行政及立法机关的怠惰,影响人民权益,我们可以继续施压,这才是我们应该做
的。
大法官说两年内要完成立法,不是在惩罚同志族群,是要立法院快一点。
释字748并不是战争(?)的结束,但是它是一场重要战役的胜利,这条路还没走完,我们应
该继续走,把路踏平,让后面没办法走在颠簸路上的人更好走才是。
※ 引述《smileboy2016 (hahaha)》之铭言:
: https://goo.gl/2i61f8
: 这到底是反串还是玩真的?
: 昨天释宪
: 今天就踢到铁板
: 以上是刚刚逛fb才发现
: 实际上有人遇到相同的问题吗?
: 求解感谢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5-26 10:49:00
推~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0:50:00
可是裁判时所依据的民法并没有失效,这边可能不符要件也就是民法违宪是在不完善,而不是错误,民法本身没有被日落条款所退场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5-26 10:53:00
原来!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0:56:00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6 10:59:00
所以其实户政机关现在就接受登记,其实并没有违背现行民法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1:02:00
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的效力来自民法(第一条有说)所以民法未规定者,应该是失其所据,就无法办理但是宪法效果时持续存在的,释字的确解释了宪法平等权是保障同志的,也就是说我们此刻正应受宪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保障所以这是很有争议的,当然施压倒也是个办法,就算白工也能督促立院赶紧积极立法,所以目前应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去申请被拒怎样的,都是一种催促的手段这样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6 11:05:00
理论上来说民法没有限制两男或两女不可以,是行政机关认定要一男一女所以不受理所以我一直想知道的是,现在就受理登记的话,有没有违反现行民法XD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1:07:00
大法官揆查民法文字有限制,所以才宣告违宪,若没限制,就等于从头到尾没违宪了现在行政机关受理登记会面临到没有“依法行政”的问题因为是无中生有,没有法律依据,该行政人员会违法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6 11:09:00
那受理登记的话会算是违反哪条?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1:13:00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6 11:13:00
而且释宪文有说两年后法律都没变的话就要强制行政机关受理登记。那么这个状况来说法条内容其实是可以判定受理登记是合法的?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1:14:00
受理并真的登记的行政人员会违反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但是跑去登记的民众当然没有违反问题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5-26 11:14:00
现行的法条内容
作者: milton1991 (万)   2017-05-26 11:20:00
是有点道理
作者: kent12321 (小黑虫)   2017-05-26 12:00:00
民法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以即便现在没有“明文”,依照法理,行政机关也可以受理吧!我不知道这样解释可否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5-26 12:02:00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7-05-26 12:58:00
可是目前也没习惯也没法理啊法理代表多数人所承认之共同生活的原则,如正义、诚信及衡平等......这样子等于又是要与多数人争执正义包不包含平权了而且要爰用法理需要法官的裁量斟酌,目前已有大法官释字若是硬要去申请,打官司时法官也会以“依本院大法官释字748已解释在案,故不受理”之类的借口......所以我的看法是行不通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7-05-26 13:46:00
现在 不行啊 依释宪 是两年内生出法案 还没生出来缓冲期 过往就有 期效各种组合都有 有定期失效 交刻失效立刻失效 还有往前追溯的 各种组合都有 没有一定的形式我比较想问 XX期间后,立院生不出来,就立刻以本释宪文生效 是不是第一次?宪法基础课是说 法位阶 宪法>=释宪文>法律两年后生不出法律 那么748释宪文等于某种法律了直接生效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5-26 13:55:00
宪法解释自公告即已经生效。
作者: flyidiot   2017-05-26 18:40:00
很务实!推
作者: Barrioss (无题)   2017-05-26 19:47:00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5-27 20:43:00
作者: shiz (Better Together)   2017-05-28 13:11:00
西音版小鲜肉版主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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