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权] 婚姻与繁衍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7-05-04 12:33:21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P2g7Unf ]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看板: lesbian
标题: [ 平权] 婚姻与繁衍
时间: Thu May 4 11:36:57 2017
反方与
部分被反方混淆的动摇方
(或可以说是没有明确立场的自认中立方)
有时会提到现行婚姻是为了繁衍之类的论述。
如是在过去男女不平权的年代,
女方生不出孩子,男方可以单方解消婚姻(休妻),
或另行纳妾(找他人接替女方生子义务),
那这论述或许是可以成立的。
但时代早已不同,个人不认为
婚姻繁衍论在这讲求性别平权的年代,还有足够的脉络可循。
1.我国跨性别变更性别现行程序剥夺繁衍能力,但无剥夺婚姻资格。
不论是既有婚姻(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或变更性别后的成婚权利,
在订定变更性别之行政规定时,都只字未提无限缩或剥夺。
可同样在亚洲的地区,却有因考量婚姻与繁衍的关系,
而在变更性别程序规定中,对变更性别者进行婚姻权利的限缩,
显然彼此对于 性别变更 与 婚姻 与 繁衍 的认知脉络并不相同。
香港过去案例:https://goo.gl/ht8RqJ
现应已有所不同
变性者以出生性别为成婚性别判定。
(澳洲 X性别者,目前似乎亦是以出生性别做为成婚性别判定。)
日本规定: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37179
变性者不得有既有婚姻关系或未成年子女。
2.不可繁衍后代非婚姻无效要件,亦未必为离婚可行要件
现行制度除非
婚后才知不可繁衍,彼此对繁衍无共识方可做“离婚可行要件”。
没有不能生就保证可以离婚 或是 婚姻无效 。
婚前就知道女方子宫不全、男方精子数不足或其他不利繁衍之事实,
都无法仅因前述原因构成离婚可行要件,
(如另外再追加因此冲突不断已无共同生活共识之类的,问题也不单纯是繁衍了。)
就算婚后才知道也不直接构成婚姻无效,只是可最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明显已表现出婚姻与繁衍没有绝对关联性。
3.我国的近亲禁婚,明显已经超出优生学考量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
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
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刑法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真要在乎优生学,应是要直接禁止近亲性交才是,
我国也确实有禁止近亲性交的刑法规定,
可这明显与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范围比禁性交的范围更广,
禁婚规定还管到没有血缘的养亲与姻亲。
这显然不是单纯以优生学/繁衍为考量,禁止近亲成婚。
个人认为这背后应还包含汉人儒家传统伦理对辈分关系的重视的考虑,
并非单纯仅是为了优生学(繁衍)。
声明下:我不是要拥护六亲等内近亲禁婚,
而是在表达近亲禁婚不单纯是为了繁衍(优生学),
忽视立法当时的汉人儒教传统伦理,
主张禁止近亲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错误的。
顺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条近亲性交没有管性别,故同性近亲性交也可适用喔。
(这样说来近亲性交一样无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过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是相关人事才可告诉的,所以也不是有近亲性交就该被拖去关。
(这怎么感觉好像汉人也没有真的很介意近亲性交繁衍的问题?)
4.繁衍有无婚姻前提,法律地位上并无差异
欧美国家过去或现在有不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义务,
不对等的规定。
其中不少国家是有伴侣法后,才开始改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障的。
其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变相抵制非婚生子女的存在,
明显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加强保障的做法有异。
我国法律无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次等之现象,
可说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绝对差异。
且生育补助/产假等相关政策,并不需要婚姻要件,
仅需要有怀孕/生育事实要件,
再次说明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差异。
(有婚无婚,生男生女,都不重要,有生就好的意思。XD)
5.婚姻有无繁衍事实,法律地位上亦无差异
与已婚夫妻相关之法规
(夫妻共同申报所得规定,配偶相互扶养规定,配偶依亲归化国籍规定),
皆并无需生育要件之前提,
不论有无后代,已婚配偶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
这也解释了婚姻有无繁衍事实并无差异。
既然
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差异,
婚姻有无繁衍事实亦无差异,
婚姻当事人性别变更(繁衍权利被剥夺)不影响其既有婚姻关系合法性,
性别变更(繁衍权利被剥夺)与其他无繁衍能力者成婚资格亦未被剥夺,
所谓的近亲禁婚条款也不是单纯为了繁衍,
那何来
婚姻必须有繁衍可能?
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虑?
同性无繁衍可能,故不应使用民法婚姻相关法规?
作者: my7752 (大狗狗)   2016-05-04 11:49:00
辛苦了
作者: mochasoda (摩卡苏打)   2016-05-04 12:15:00
拜读完毕 (但反方通常无法理解或不愿理解 觉得疲倦阿)
作者: swow (planet)   2017-05-04 15:44:00
推,是个很棒的论点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7-05-06 12:23: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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