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修法争议,一直只闻楼梯响、法务部委托研究的“专法”版本终于出炉!《上报
》记者取得这份由法务部委托、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侣
法制实施之社会影响与立法建议》,报告中建议,为了避免社会冲突过激,应先以“专法
”渐进式立法提出《同性伴侣法草案》,提供实质保障,“不失为逐步达到社会共识之方
式”。
根据此专法版本,同志依旧无法缔结成为法定“配偶”,但赋予“2名同性别之人”依法
成立“同性伴侣”关系,并准用《民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相互继承遗产及收养等权利;
至于终止双方伴侣关系,须经“双方合意”终止。
专法同样也设“守贞”条款,规定有同性伴侣或配偶者,不能与他人成立同性伴侣关系。
且“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时成立配偶及同性伴侣关系。”
尽管这份报告在内文强调“纯系研究团队之观点,不应引申为本机关之意见”,但这是立
法院去年启动婚姻平权法案讨论以来,法务部对外公告的首份委托报告。民进党内人士分
析,法务部过去曾不只一次对外放话“偏向订定同志伴侣法”,此报告“多少可看出法务
部的风向”。
法务部这份委托报告是在“立法建议”的篇章中、提出《同性伴侣法草案》的专法版本,
条文一共有6章、27条,主要参考了法国、德国、英国相关法规及我国《民法》等规定草
拟而成。
在缔结伴侣年龄上,相较于《民法》中男女结婚最低年龄各是18岁、16岁。专法规定,“
满20岁以上之两名同性别之人,得成立同性伴侣关系。”此外,成立或终止同性伴侣关系
,都“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
收养权利上,尽管研究团队坦言“部分意见对于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有所保留”,但最后出
炉的专法草案仍准用《民法》,赋予同性伴侣收养子女及被收养的权利;另增订“反歧视
”条款,规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侣的收养申请时,“不得以收养人之性别、性倾向、性别
特质或性别认同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至于“近亲禁止结婚”条款则比《民法》宽松。
《民法》规定,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
辈分不相同者等不能结婚。但专法版本认为,同性伴侣之间因为无法自然生育,所以并无
下一代“优生”的考量,因此,除了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系姻亲的规定不变,旁系血
亲则放宽,仅限制“四亲等以内”不能缔结同性伴侣。
专法另也排除《民法》第995条“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以及第996条“无意识或精神错乱
”等规定。
报告并总结指出,现阶段订立专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社会对立、逐步减少歧视。渐
进式立法的好处在于,让民众不会有太大的反差感,也得以让人民逐渐习惯这套法律带来
的影响;由于同婚议题正反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并且影响深远,现阶段先以专法提供实质
保障,不失为逐步达到社会共识的方式。
这份报告是研究团队去年6至12月的研究,经费共78万6千元。报告透过比较法国1999年《
民事伴侣结合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简称PACS)、德国2001年《同性伴侣
法》,英国2004年《民事伴侣法》等外国立法例,并邀请4名法学界学者深度访谈,另举
办2场专家焦点团体座谈及4场公民审议会议,最后草拟出这部《同性伴侣法》草案专法。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02
基本上就是让萌萌满意的版本
驳回同志要求的婚姻然后跟大家说这是双方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