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之铭言:
: 目前的草案好像还有什么问题不太清楚,想向大大们请教。
: 假设有A,B两女结婚,A自行向男性友人借精,以滴管受精、生子,
: 尔后B以继亲收养的方式收养孩子。
: 那么生出来的孩子可否确认提供精子的男性与他有亲子关系?
: 按照现行法来看,因为A,B回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应该是可以。
: 那这个孩子可以有三亲,也就是母、母、父、更会有三组祖父母。
: 借精的男性不但对小孩有扶养义务,
: 小孩以后也可以继承借精的男性友人的遗产。
: 针对第一个例子,也许有人会说,
: 孩子已经被B收养就不会跟生父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除非B终止收养,而且B终止收养,生父也要透过认领的方式,
: 才会跟孩子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人工生殖法我不太熟,但单就民法的收养制度就是子女与本身父
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暂时中止,而从你的论述上来看,本身就产
生矛盾,因为收养跟认领在逻辑上不会同时存在。
以你的例子和目前民法规定来说,A、 B两女婚姻关系存续中A受
胎所生的子女,就是被推定成A、B 的婚生子女,B并不需要做“
收养”的动作,该子女就已经是B 的婚生子女(即便客观上不可
能,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
这种情况下,子女生父和该子女本来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也不能认领,除非子女或夫妻(同性婚姻或可能称配偶之一
方)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而这和异性恋的差别在于,异性恋的情况,你不说我不说,孩子
可能永远不会知道自己的血缘上生父是谁,但是同性恋的小孩,
他肯定会知道自己有一个不晓得是谁的生父,问题是在于这种合
意借精生子的情况,配偶之一方或子女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这我就不晓得有什么法律规定了,要请熟的人补充。(配偶之
一方理当不行,但子女呢?)
上述是我就你所描述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理解,即根本就跟收
养无关。
那什么时候会用到收养呢?
应该是在A、B尚未有婚姻关系时A 受胎的情况。但这就跟异性恋
一样,B 收养该子女即走夫妻(同性婚姻应该称配偶)一方收养
他方子女的流程,B 收养该子女后,该子女与其生父的法律上权
利义务关系暂时中止,所以你下面那段我看不太懂。
: 但我想这个说法有个误解。
: 生物上的生父本来就跟那个孩子没有法律上关系,
: 所以本来就没有的东西,是不会因为B的继亲收养而消灭
: 反而是孩子之后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谁,
: (这有规定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知道了之后能不能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理论上也可以)
: 事情复杂没关系,就规范好就好,放民法也都OK。
: 为什么很多运动人士要一直假装可能的问题好像不存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