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婚姻平权之蔡易余与尤美女委员版本之争

楼主: holanme (自婊+跳针 = 无敌)   2016-12-17 04:35:51
─ 本文排版建议以电脑 BBS 或网页版本开启 ─
正文开始前,先说前提。
不论你支持蔡易余委员的主张,或尤美女委员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没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再来,本文有点长,
但切身权益绝对值得你花点时间阅读,再花点时间思考。
─ 以下正文开始,直接进入主题 ─
婚姻平权法案撇除来乱的赵天麟委员版本及萌萌根本没想要立的专法版本,
初期较有讨论价值的主要是尤美女委员、许毓仁委员及时代力量版本。
三个版本主要内容已有网络媒体做了比较,
如以下连结内容之表格:
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简单来说,三个版本的共通点都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跟骨、肉。
依三版本共通点,
修正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972 条,
条文内容修正为“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让同性伴侣得以提出婚约而结婚,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
至于同性婚姻的骨、肉,
尤美女委员版本以增订民法第一章 "通则" 971-1 来概括保障,
条文内容为“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许毓仁委员及时代力量版本则将民法中总计81条性别相异用词修正为中性用词,
以逐条修正方式来保障。
三版本都以概括或逐条修正方式将异性婚姻中的实质权利义务纳入同性婚姻中,
保障了同性婚姻的骨跟肉。
之后仅以尤美女委员版本(即上方浅蓝字部分)代表此三版本,以方便讨论。
接着 12 月 1 日 上报 报导蔡易余委员主张的修正动议及相关想法,
如以下连结内容: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0
修正动议,简单来说,是以原提案内容为基础,再酌予修正,而非另提新案。
即蔡易余委员系以尤美女委员版本为基础,
但 972 条改为新增“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之内容,
与原条文的异性婚姻并列,
以折衷方式给萌萌们跟一直说被同志霸凌(?)的恐同人士们一个交代,
并以此保障同性婚姻的皮。(虽然不是很令人满意)
且尤美女委员版本、保障同性婚姻实质权利义务(骨、肉)的增列 971-1 仍然存在。
而这一两天引起轩然大波、跟 立专法 有 87% 相似、
蔡易余委员主张“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另订办法。”的说法,
在 12 月 1 日这篇报导里,
仅是一个在前述折衷案之前的想法,并非此折衷案之一部分或配套方案。
所以 12 月 1 日时并未被广泛讨论。
以下引述自 12 月 1 日上报报导内容:
除了“并列”的折衷案,蔡易余也透露,他在党团内部会议曾建议,
若一定要在修《民法》及订专法找折衷,也可先在《民法》中明定“
承认并尊重同性婚约”,再加一句但书“其权利义务另以法律定之”
,授权主管机关用“细则”等另订专法的方式来处理同性婚姻。
直到同一个媒体 上报,在 15 日的报导中,
(如以下连结: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
可能为了配合该报导
“据了解,蔡英文... 反对尤美女所增订的“平等适用”条款...”这样的内容,
因此蔡易余委员的主张也由立基于尤美女委员版本、虽不满意但尚可接受的
12 月 1 日“增修 972 条并列同性婚姻 + 971-1 实质权利义务保障”版本,
变成跟尤美女委员版本无关、和立专法 87% 像,导致群情激愤、开始不爽喊打的
12 月 15 日“增修 972 条并列同性婚姻 + 主管机关另订办法保障”版本。
揪竟是媒体揣测因而扭曲蔡易余委员原意?或蔡委员确实转念?不得而知。
但上报 15 日 20 时 29 分的这篇报导开始被其他媒体引用,
如 15 日 21 时 54 分的三立新闻,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7649
更晚一点的 15 日 23 时 21 分的自由时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18708
蔡易余委员 1 日提出、15 日不知何因而变形的主张,
因此开始发酵、出现有疑虑及反对的声音,
总统府发言人也出来洗地板澄清,
表示蔡英文总统乐见并期待社会有更多对话和包容。
以下均为 16 日报导:
苹果即时 婚姻平权修法,请蔡易余委员三思(这篇应该不少人看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6/1013722
联合晚报 蔡要婚姻平权修民法?府不证实
http://udn.com/news/story/9586/2173434
中央社 传蔡总统支持修民法 府:乐见更多对话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2160289-1.aspx
中时及风传媒亦转载 中央社 报导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6004584-260407
http://www.storm.mg/article/202269
─ 讲半天,揪竟哪个方案比较好?差在哪? ─
结论是:以尤美女委员为代表的三版本最优,
12 月 1 日的蔡易余委员 972 条同性婚姻并列折衷版次之,
12 月 15 日的蔡易余委员 87% 专法相似版则是令人完全无法接受!
其实厘清到最后,
应该可以发现尤美女委员等三版本之所以最优,
主要在于新增民法 971-1 所带来的同性婚姻 概括性 实质权利义务保障,
这部分完全无法接受以“由主管机关另订办法”的让步方式办理。
至于 972 条的修订若基于政治现实、社会和谐并顾及部分异性恋莫名其妙的观感,
而不得不折衷采比较畸形、同志观感不佳、条文内容实在突兀的同性婚姻并列版,
那也只能含泪放弃尤美女委员的 972 条修正,而这已是退无可退、最大最大的让步。
法案审查尚未结束,一切的确都还有变量,
所以 12 月 26 日重点如下:
一、坚持尤美女委员版本为第一要务!
二、若要让步,顶多只能接受 972 条改为折衷的同性婚姻并列版。
务必确保 971-1 新增条文 (或其他类似实质权利义务保障) 通过!
不然 972 条给你什么版本都没用!
以上个人拙见,分享至此,
倘有其他想法,建议整理爬梳后,以回文方式讨论并供板众参考,
在推文里,你一言、他一句而难以理解者,请原谅不予回应。
─ 最后的最后,再次呼吁,也给那些直接 END 的人 ─
不论你支持蔡易余委员的主张,或尤美女委员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没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12 月 26 日都请尽量到立法院表达对同性婚姻的认同,维护基本权益!
至于版本问题,审查还有变量,直接 END 就等当天交给懂的人临场判断吧。
作者: s10330076 (s10330076)   2016-12-17 08:05:00
感谢整理。
作者: cchenpi   2016-12-17 08:43:00
12/26为了请假还在跟学校对杠一定到场支持
作者: naruto60437 (哈哈)   2016-12-17 08:47:00
到场+10
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6-12-17 09:00:00
会到
作者: rational (Hal)   2016-12-17 09:04:00
谢谢分析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7 09:05:00
蔡提前拆公投法与核食 是为了同婚备战所以蔡易余版本是最起码会做的至于是否更进一步 就再看看
作者: shengchiu303 (Sheng)   2016-12-17 09:07:00
让婚姻真正平权。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17 09:07:00
但至少蔡易余版本是DPP的底线不会提比此版本更糟的
作者: bzen9848 (igst2979)   2016-12-17 09:43:00
帮你推推
作者: immoi (侯小佑)   2016-12-17 10:24:00
推分析。26号一定到!
作者: happppp   2016-12-17 10:31:00
唬烂我爱你
作者: stratford (浣熊君)   2016-12-17 10:37:00
抱歉,个人认为完全没有让步空间,法条凭什么标签化同志?婚姻的本质没有不同却特别做出区隔,就是向异性恋霸权低头,是假的平权
作者: luving (let it be)   2016-12-17 10:44:00
蔡委员的方式,其实只是实务上的做法而已,实质保障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当然,尤的版本就有如司法院先前背书的,最能避免挂一漏万
作者: sibom (sibom)   2016-12-17 11:05:00
推推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19:00
12260800一定要去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7 11:23:00
蔡12/15那版本真的就是专法,我之前就有说,还被别人说我不理解,还好原po懂我972要并列我不反对,但另订办法那条绝对不可以,一定要直接适用
作者: pukate (A ZA)   2016-12-17 11:57:00
坚持尤的版本+1
作者: lessatin (@还是嫁给摇滚吧)   2016-12-17 14:44:00
支持尤这点不会变,蔡的话其实我比较关注他有没有神救援对我来说不是2选1,而是有没有1+1,并非要不要让步问题..
作者: dnswang5 (小述)   2016-12-17 15:54:00
到场啊!请假也要到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7 17:47:00
力守阿美 逼不得已时折衷并列为底限 此为原则971-1必须过 972尤为第一顺位 蔡为第二顺位
作者: g543811   2016-12-17 22:29:00
觉得所谓同婚让步是未考虑多元性别的方式,这样以后若是要将跨性别.第三性.不定义...不同性别认同放入法案势必又要经过一番挣扎,而且他们的人数更少,声音更小,绕这种弯根本是只考虑同性恋的类多元,却还是刻板化了性别二分的观念。 个人认为同样不该接受。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8 01:34:00
依照982定律 本身就没有提及性别呀 而其它G大所提的部份不论是哪一种 在法律上终究只有二分法的性别而结婚登记书 也不需填写性别喔 0.0 因为问题是出在函示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8 01:59:00
971-1不是好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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