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蔡英文倾向修民法?学者:骨子里还是歧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2:54:30
陈美华的这番言论简直是是来扯同性婚姻后腿的。
骨子里的歧视是什么我不知道,但是社会系的教授应该听过“媒介-形式”,
好比说像是,西洋棋的规则是媒介,而某棋王的个人棋风是形式。
这东西套到同婚合法化上,就是说法律是一种媒介,它自成一套体系,
在运作上有自己的规则。当要把同性结合这样子的情况,
置入原有的婚姻制度之中时,依赖法律媒介的结果可以有好几种不同的形式,
好比说,
可以订定专法,像是2006年萧美琴提出的同性婚姻法,还有2013年英国让
英格兰与威尔斯同性婚姻合法的专法。https://goo.gl/nbxCa7
可以在民法中定成专条,例如增定972-1:婚约应由同性当事人自行订定。
还可以定成专词(专款),例如在972中加入:婚约应由男女或同性当事人自行订定。
不过这些专法、专条或是专词(专款),
只不过是法律这个媒介转化成同性婚姻的形式成果而已,
本身没有歧视不歧视的问题。
歧视这个标签是人贴上去的。
事情发展到现在,歧视好像变成“你坏坏”一样,随便在用。
根本失去原本去检查民法修正或专法内容有没有构成歧视的功能,
真的要了解什么是歧视,可以看看这个:https://goo.gl/q3IV9F
那很明白的,无论是修民法,或是订定专法,都不会是歧视。
专条、专词(专款)也都不会是,这些都不过是形式结果而已。
重点永远是在内容。
千万不要学那些自居领导地位的,讲些奇形怪状的话,像是:
https://goo.gl/Ty3nvT
https://goo.gl/aMYfW2
原本乱扯说专法是歧视,现在变成专条是歧视。
那,不知道专词(同性当事人)是不是歧视?
如果不是,为什么(权利义务相同的)专法与专条是?
如果是,为什么这种歧视性专词可以接受?
是不是歧视还可以这样讨价还价?
如果真的要一次到位,尤美女版的修五条不仅不行,还是个糟糕的版本。
要走修正民法的路,上选是时代力量,中选是许毓仁版,
末流才是会把法院与行政机关搞死的尤版。
若是考虑到其他国家对于婚姻的补助与减免,都需要配套,
专法不失为一个选项。
在专法中不但权利义务可以与婚姻相同,同时也可以享有婚姻之名。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补贴与减免,都可以一并收拢归纳起来。
现在很多人被迷惑了,以为专法、专条就是歧视,其实并不然。
那些搞运动的人真的要想想,不要以为全部的人都是好骗的。
总不能一面给萧美琴2006年的同性婚姻专法credit,
一面说专法就是歧视吧?
※ 引述《dundus (asd)》之铭言:
: 蔡英文倾向修民法?学者:骨子里还是歧视
: http://udn.com/news/story/1/2173410 udn
: 据传蔡英文总统接受将同婚修入民法,挺同婚团体不领情。中山大学社会系副教授陈美华
: 、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理事陈美华表示,挺同婚团体反“专法”是反对任何形式以分别立
: 法、差别对待同异性婚姻,蔡的作法只是把专法从同性伴侣法搬到民法而已,骨子里还是
: 歧视。
: 陈美华指出,蔡英文只是在放风声,说要修民法,但不动传统婚姻架构,因此972条“婚
: 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不会修改,而是采蔡易余的建议增订一项“同性婚约由双
: 方订定”来处理,并且不以准用的方式让同性配偶适用其他相关条文。
: 她分析,这说穿了就是只有一种婚约是正统婚约,即一男一女约定的婚约,“同性”婚约
: 仍被标签化;而且不采尤美女的准用条款时,同性婚约也无所法享有其他夫妻所享有的权
: 利义务,将来结婚的同性可能得透过释宪方式请求一并适用,“徒增同性伴侣不利益,也
: 浪费社会资源”。
: “蔡英文可能以为大家都很笨,没看出来她只是把歧视摆到民法罢了!”陈美华认为,全
: 面执政的蔡英文政府应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兑现选前支持婚姻平权的承诺,不该持续观望
: 没有政治作为。
作者: charmed10i (iL)   2016-12-17 03:09:00
你要意识到目前大家对“专法”的定义,是在于像邪教萌那种组织提出“额外独立于民法”的法律。这种法律没有民法完全的权利义务支持下,是支离破碎以及烟雾弹的结果。蔡易余的版本是“原本的民法里”补上同性婚姻条文,这种作法不合前者大家对“专法”的定义。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3:12:00
把一条原本可以是康庄大道的路给封死,怎会是好的呢?难道要把专法的定义权,就拱手让给萌萌!也不争一下?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7 03:16:00
蔡英文如果真的挺婚姻平权,何不寻求“有共识”的在野党讨论最好的版本?而是在Dpp内部寻求令人感觉“怪怪的”版本呢?既然重视人权,就应该站在人权的利益下寻求最佳的版本,如果一昧想讨好反人权的势力,那就会像这样两面都不讨好,争议越滚越大,令同志们失望至极。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3:19:00
如果仔细看法条就会知道,时代版与许毓仁版都比较好。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6-12-17 03:47:00
司法院说尤美女版是最好的版本 仔细看法条就知道 尤版最好最省事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3:53:00
先冷静一点好不好。尤版动到的法条最少,但相对的以平等适用去准用其他亲属继承上的权利义务,会造成法律适用者的困难,也可能出现歧异的适用情况。尤版也没有整合同性配偶与父母的概念,以后适用到条文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6-12-17 03:56:00
你是该冷静了 哪里困难 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异同性恋的权利应该完全一样了否则即是违反第14条禁止歧视的规定 所以尤是最好的版本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3:57:00
中出现父或母的规定,就可能出问题。例如:1138。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6-12-17 03:58:00
1138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问题总之可以纠出你的心魔 你希望权利不同 才骗啥尤版不好尤版就是最好的版本 你不用来骗了歧视在外国是写成法条禁止的 只是在8卦版标准超低 还不准别人讲歧视 说的都那些人呢 反同恐同都在说 呵呵以欧洲法院判决为例 Schalk & Kopf案确立异同性恋需有同样的权利 Oliari案则确立国家至少要有伴侣法 所以重点都放在实质权利的相等平等德国联邦宪法法官Susanne Baer也建议我国勿订专法伴侣法综合来看 当然是尤版最好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2-17 04:28:00
不完全同意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4:47:00
呃,我完全支持权利义务相同的同性婚姻。要反驳的话,请在论点上反驳。又我没有提到要订定同性伴侣法,要定专法的话,当然是要定同性婚姻法。我觉得随意就扣人一顶“骗”的帽子实在没意思。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7 05:29:00
蔡版的连条文都还不见全貌 还好意思说蔡版的会是权利义务相同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05:38:00
哇!可不可以不要这么不友善,我们都希望权利义务一样民进党不会真的愚蠢到弄出一个内容上充斥歧视的版本吧
作者: redzon (and so it is)   2016-12-17 08:11:00
上面这句话...很难说...
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6-12-17 08:56:00
法条都还没出来 不要太有信心
作者: keepstar (爱是积油‧尚)   2016-12-17 09:08:00
办法有这么可怕吗…
作者: unzap (小洋)   2016-12-17 10:10:00
同意本文
作者: Dragonites (噜噜米)   2016-12-17 10:14:00
看看资进党目前的作为 根本没理由凭空就要人相信真正通过平等的修法前 对任何消息都持保留态度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22:00
有无婚姻之名与实是关键,标不标签化是其次。但订专法太浪费时间了,修民法条文较快
作者: Dragonites (噜噜米)   2016-12-17 11:27:00
不同意楼上标签化为其次的说法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38:00
追求理想往往必经一个妥协的过程囉,最后大家就会发现一定要分男女或同性是很无聊的事,慢慢会并为双方,因为法条文字上真的一样意思。
作者: comesome (天青色等烟雨 )   2016-12-17 12:38:00
就有人硬要分类有什么办法 人太多就爱搞种族隔离
作者: jkai888 (Justin)   2016-12-17 15:05:00
拒绝鸟笼、空气专法、专条。就是这么简单,懂?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18:51:00
如果专法、专条不是鸟笼、空气,是不是也不需要反?
作者: allmensex (整天硬梆梆)   2016-12-17 18:52:00
有多元意见推一个,但是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人很多专有名词的意义,我有看没有懂。可以举一些实际上的例子,让我们看看尤的版本为什么会让法院跟行政机关忙到死吗?至于我的立场是修民法跟专法,我都可以接受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19:03:00
修民法我也赞成,我想说的只是不是专法、专条、专词就等于歧视。至于尤版的问题有二,一是“平等适用”在解释上可能会变成,情况一样的才可以用,例如民法1138: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二、父母养子女死亡的同性配偶是该解为母母、父父,还是父母?因为称谓不像是时代版或是许版都相应调整,所有类似的条文都有赖法律适用的人自行去应变,会不会容易出现看法不一样的情况,造成法律适用起来也不一样?再说,1079-1条2项也是只考虑到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等的歧视,没有把年龄、阶级、种族、健康等等问题考虑进去,会不会又是一种变相的歧视?而且要说养子女利益优先的话,其实并不会生歧视的问题,养父母的所有情况本来都应该是可以由法院来考量的。不是有些平等比其他平等更重要。就这点来说,时代版又比其他两版更周到。
作者: allmensex (整天硬梆梆)   2016-12-17 19:48:00
谢谢你花了这么多时间来说明我看报导者是说,尤认为称谓是约定成俗想怎么称呼,不会影响实际生活但你的意思是,尽管不影响实际生活但如果碰到打官司的时候,法官还是可以就“夫妻/配偶”、“父母/双亲”等文字做自由解读吗?民法 1079-1 的说明我比较懂我觉得你的说法也有道理,但我想多数同志应该不会在乎就像多数异性恋不在乎我们的权利一样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7 20:04:00
其实问题还有很多啊!像是有A,B两女结婚,A自行以滴管受精(借精生子),B以继亲收养的方式收养该子。那么以后该子可否确认提供精子的男性与他有亲子关系?按照现行法来看,因为回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应该是可以。那这个孩子会有三亲,也就是母母父,借精的男性不但对该子有扶养义务,该子以后也可以继承借精的人的遗产。另外像是:https://youtu.be/QhgNoSiha90 的情况是,生母是用伴侣的卵子生子,之后两人分手,后来母与另一女结婚,婚后也继亲收养。原本提供卵子的人可不可以说她跟小孩有亲子关系?如果可以会不会变成母母母的情况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7 21:25:00
孩子已经被B收养就不会跟生父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除非B终止收养而且B终止收养,生父也要透过认领的方式,才会跟孩子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6-12-18 01:48:00
不是喔。生物上的生父本来就跟那个孩子没有法律上关系,所以本来就没有的东西,是不会因为B的继亲收养而消灭反而是孩子之后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谁,知道了之后能不能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所以会有出现母母父,三人都对孩子有扶养义务,孩子则对他们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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