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值得信赖的法官]
各位亲爱的小蜜蜂:
我是司法官连署支持婚姻平权声明的发起人之一,我以我的专业检视,媒体所报导的蔡易
余委员打算在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绝对不是把专法
偷渡到民法里面,而是符合大家期待的“修民法、反专法”,同性婚姻与既有的异性婚姻
并列,是务实的立法方式,有利于争取更多支持,和尤美女委员的提案实质上相同,也和
许淑华委员之前提的折衷方法没有不同。
至于大家所担心的“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办法”,我要强调民法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整套
的,没有割裂适用的余地,如果真有这种提案,我相信尤美女、许毓仁、黄国昌、段宜康
、林静仪等等坚定支持婚姻平权的委员,不可能会同意这种违宪又荒谬的立法方式。大家
或许不信任民进党,但不能不相信这群坚定支持修民法的委员的把关。何况总统一再宣示
支持同志结婚的权利,大家不给总统一次兑现竞选承诺的机会吗?
作为司法官,我比各位更坚决反对订定授权办法。蔡易余委员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我可以
肯定他熟知法律位阶理论以及民法体系,所以这有可能是媒体转述的落差,未必是蔡易余
委员的真意。
最后我必须语重心长的提醒大家,立法过程就是政治过程,有时候,适度折衷让步是必要
的。“并列制”不是最好的选项,却是有史以来最接近成功的最后一里路。既然修民法的
大方向,终于获得总统表态唯一支持,我们实在没必要为了形式上的过度坚持,错失这次
实现婚姻平权的宪法时刻。如果因为我们的不团结,使尤美女委员无法26号把法案送出委
员会,那萌萌窃笑的时刻,就是我们亲痛仇快的时刻!
在此拜托所有支持婚姻平权修民法的好朋友们,请务必理解立法院是讲政治,大于讲法律
的地方。唯有务实,婚姻平权的那天才能早日到来。
*补充:蔡易余委员所说的“办法”,是用于民法以外的数百个条文(可以去法源网搜寻
有多少法条),并作为这些法条尚未修改的暂时性措施,并不是对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去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