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来自值得信赖的法官

楼主: brokeback   2016-12-16 13:11:52
[来自值得信赖的法官]
各位亲爱的小蜜蜂:
我是司法官连署支持婚姻平权声明的发起人之一,我以我的专业检视,媒体所报导的蔡易
余委员打算在972条增订“同性婚姻,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绝对不是把专法
偷渡到民法里面,而是符合大家期待的“修民法、反专法”,同性婚姻与既有的异性婚姻
并列,是务实的立法方式,有利于争取更多支持,和尤美女委员的提案实质上相同,也和
许淑华委员之前提的折衷方法没有不同。
至于大家所担心的“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办法”,我要强调民法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整套
的,没有割裂适用的余地,如果真有这种提案,我相信尤美女、许毓仁、黄国昌、段宜康
、林静仪等等坚定支持婚姻平权的委员,不可能会同意这种违宪又荒谬的立法方式。大家
或许不信任民进党,但不能不相信这群坚定支持修民法的委员的把关。何况总统一再宣示
支持同志结婚的权利,大家不给总统一次兑现竞选承诺的机会吗?
作为司法官,我比各位更坚决反对订定授权办法。蔡易余委员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我可以
肯定他熟知法律位阶理论以及民法体系,所以这有可能是媒体转述的落差,未必是蔡易余
委员的真意。
最后我必须语重心长的提醒大家,立法过程就是政治过程,有时候,适度折衷让步是必要
的。“并列制”不是最好的选项,却是有史以来最接近成功的最后一里路。既然修民法的
大方向,终于获得总统表态唯一支持,我们实在没必要为了形式上的过度坚持,错失这次
实现婚姻平权的宪法时刻。如果因为我们的不团结,使尤美女委员无法26号把法案送出委
员会,那萌萌窃笑的时刻,就是我们亲痛仇快的时刻!
在此拜托所有支持婚姻平权修民法的好朋友们,请务必理解立法院是讲政治,大于讲法律
的地方。唯有务实,婚姻平权的那天才能早日到来。
*补充:蔡易余委员所说的“办法”,是用于民法以外的数百个条文(可以去法源网搜寻
有多少法条),并作为这些法条尚未修改的暂时性措施,并不是对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去
授权。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12-16 13:16:00
推 只要是在民法内 不是立专法切割 我支持
作者: Beersheep (一心不乱)   2016-12-16 13:17:00
都还没有正式的法案出来 大家可以看看 不要太快批评
作者: sibom (sibom)   2016-12-16 13:17:00
推 现在最重要的是大家团结一致,让法案12/26能顺利送出委员会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6-12-16 13:18:00
我信任尤美女的把关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2-16 13:21:00
我不懂,那“不同意平等适用”的意思是?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3:26:00
可以署名吗?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3:27:00
来自值得信任的外星人Line的来源咧?上帝发的?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3:29:00
没署名我怎么知道你真的是司法官?你真的是发起人?
作者: RedHatBoy (红帽男孩)   2016-12-16 13:29:00
文中写司法官,标题又说值得信赖的法官?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9:00
司法官连署支持婚姻平权声明的发起人之一..范围应该很小不知为何不署名
作者: WhoLoveMe (爱摄影)   2016-12-16 13:30:00
司法官=法官+检察官................................
作者: wcl4 (wcl4)   2016-12-16 13:39:00
我还是相信美女会帮我们把关啦!这个人虽然不具名,但他提出的观点是帮助我们可以多出跟反方谈判的空间。别忘了,1226那天美女是要面对其他懂法条又会打迷糊仗的牛鬼蛇神,还是要有小修改但不伤及我们权利又可以让对方闭嘴的方式然后就算是美女版本通过,相关行政机关也是要修改他们的命令而且不具名,可能是因为怕萌萌会骚扰...
作者: ppigyou1 (原来如此)   2016-12-16 13:45:00
接近成功不等于成功啊....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4:07:00
确定这是尤美女等人的意思吗?
作者: nick510919 (Nicholas)   2016-12-16 14:07:00
非要一步到位恐怕战线又要再拉长,不走专法已经是比很多国家来得快了,政治上协商的过程虽然能有更好的结果,但这已经尚可接受
作者: Colaman   2016-12-16 14:12:00
如果蔡易余版,没有尤美女版的 971-1 以及 1079-1 增订条文,那就是个唬烂人的废文因为只是把同性婚姻加列在 972, 没有保障权利义务的法条,这是想唬谁
作者: tian09 (阿天)   2016-12-16 14:13:00
蔡委员有表示过是支持修民法的 请不要误解盟友
作者: Colaman   2016-12-16 14:13:00
用行政命令来规范权利义务,比专法还更低等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4:28:00
自称值得信赖,又搬一堆人名出来的分析文很重要?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6-12-16 14:28:00
这篇最初是贴在小蜜蜂社团 也是有署名的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6-12-16 14:29:00
尤美女在公视节目上不是有提过蔡易余的做法吗?静观其变吧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6-12-16 14:55:00
觉得还要把公投法修正的变量考虑进去,萌萌是一定会提公投要趁这段时间(公投前)努力让更多人站在挺同这一方
作者: casman (卡)   2016-12-16 15:01:00
等确定条文出来再嘘吧, 盟友跟敌人不要搞混
作者: yosikatu (恰碰碰)   2016-12-16 15:34:00
这种连署名都没有东西,真是没看的必要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12-16 15:39:00
疴...原文是法官朋友因为一些疑虑叫我帮他发的
作者: lessatin (@还是嫁给摇滚吧)   2016-12-16 16:05:00
即使不知道是不是朋友,我也不会先把别人当成敌人~
作者: eric5604 (Nix0623)   2016-12-16 16:49:00
推楼上,现在应该拉拢的是中间看风向或不了解的人,不要再激动的看到某些关键字,就激动的把盟友推出去了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6:55:00
不是说敌人啦,但是没署名就当普通分析文看,不用抬什么身分出来某版也有自称是性平会主席的经常发检讨文啊(望天
作者: Sponge77 (海绵亲亲)   2016-12-16 16:58:00
哪里来的法官不敢署名还用赖转发 确定不是七月份?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2-16 17:10:00
再说放个风声又不代表定案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19:02:00
盟友的想法不周全,我们得告诉他
作者: taya1991 (请叫我鸡头!)   2016-12-16 21:03:00
就已经说了是在民法增订条文,不是立专法,当然保障是一样的,不理解就请支持,不要乱挡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21:20:00
不理解就请支持听起来蛮奇妙的...XD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21:23:00
是谁不理解啊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12-16 21:35:00
可见谈判专家这招多高,马上让我们内部先出现歧见
作者: sebenny (故事的结局是...)   2016-12-16 22:34:00
司法官界其实是蛮封闭的一个圈子,或许他是有所顾忌。但写得其实蛮专业的,大家不妨多跟其他法律界人士讨论看看这篇观点!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16 22:53:00
作者: Dragonites (噜噜米)   2016-12-16 23:09:00
也不想想同志被骗了多少次 先抱怀疑态度才是上策
作者: AhTao (阿涛)   2016-12-16 23:17:00
我也觉得该适当程度表明身分
作者: btoky   2016-12-17 00:22:00
现在是转于被动等风向的意思吗 感觉真差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6-12-17 00:34:00
其实要他们公开支持 也算是一种出柜 多给一点鼓励 他们才能站出来他应该是想试水温 以免直接出来却又两边不讨好 评价不好的话就当自己没说不出来吧
作者: vins (vins)   2016-12-17 12:41:00
他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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