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立同婚专法...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6-11-28 06:47:11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chben (酷儿鸡精)》之铭言:
: 设专法也是对国内保守势力的妥协
: 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同性伴侣除了名词不同外,其他法律权利准用一般婚姻
: : 另外还牵扯劳基法. 健保法. 劳保法. 医疗法.....等等
: : 如专法要完全彻底涵盖 法条恐怕不只几百条
: : 到时候 每一条法条都要被反对立委拿出来逐条审查
: : 你想想 正式通过会是民国几年?
: 有一个名词叫做“准用”,一句话就可以彻底涵盖所有法条
请容我打破以为“专法”可以简单用几个字眼适用民法的妄想:
隔离性专法,不可能存在“准用”,“等同”等字眼。
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子女地位等同婚生子女。
故所有与婚生子女有关的法规,都可适用在人工生殖子女上,
故婚生子女不限定自然受孕之子女。
“准用”,“等同”等字眼如出现在“专法”内,
就代表同性婚姻可以部份适用民法婚姻规定,
代表民法婚姻定义不限定异性婚姻,
完全不符合萌萌支持专法的动机。
为什么反专法,因为现在的专法是要让民法婚姻彻底排除同性婚姻,
不有任何改变民法婚姻定义可能的隔离性专法。
这和儿少适用民法法规保障外,另外再适用儿少法的。
扩张法律保障特别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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