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特别法(同性伴侣法)这块
建议可以看一下尤美女和林昶佐昨天的答询 有讨论到
德国就是立特别法的国家 那是因为德国的宪法有规定男女二个字
而且他们的宪法是属于刚性宪法 不能更改 所以必须另立特别法
德国在立了特别法之后 整个国家消耗很多司法资源在缠讼
台湾跟德国不一样 宪法并没有明订男女二字 而是订在民法当中
实在没有必要绕路再去订一个特别法(参见尤美女昨天的答询)
另外现行法单身就可以收养了喔
我也可以说我不是Gay去收养啊
如果单身可以收养 但结婚不能共同收养
不觉得哪里怪怪的吗
ex
假如今天一个男生单身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小孩
他跟另一个男生结婚以后 不能共同收养这个小孩
只能维持单方面收养的状态
还有我要说的是收养跟领养宠物是不一样的
没有那么简单 要经过层层关卡
1.社福机关审核
2.法院判决
3.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这样的标准还不够严谨吗
说真的我是不打算养小孩啦(尤其在台湾这种鬼岛)
但你想想看这些孤儿都是被异性恋抛弃的
待在孤儿院真的比两个爸爸或二个妈妈来爱他们好吗
而且就算你有100个理由来反对收养
那也要考虑立法的普遍性
因为你没办法排除掉单身收养这块
法律的订定要足够周全而不是沦为意识形态
ps.八卦版很难讨论 洗版又快所以po在这边
希望真的有在关心的朋友可以先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