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玫瑰少年的启示:法律的能与不能
法律白话文 PLM 27 Oct, 2016
来源 鸣人堂 https://goo.gl/HQO32V
即将到来的台湾同志游行,今年希望重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对话,以打破“假友善”为主题,看似激进地划破岁月静好的表面,却非常写实,也呼应了上周四反性霸凌、性羞辱“精神日”(Spirit Day)的宗旨。“精神日”是2010年由加拿大的Brittany McMillan所发起的运动,邀请人们在每年十月第三周的星期四穿上紫色衣服,为因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曾被霸凌的朋友发声,犹如彩虹旗里的“紫”是精神/灵魂的象征。重新唤起关于性/别自主的社会意识与公共讨论。
与性、性别有关的歧视、暴力事件总能引爆国内外社会的焦点,这个问题历久不衰,更显其棘手,好像不论法律如何良善,对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偏见与刻板印象始终处理不好。从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川普(Donald Trump)的屡屡失言,就可见性别平等教育从小做起的重要性。
从印度最近传出的“贱民”同学在学校里遭到霸凌恐吓的新闻,可见校园暴力不仅只于低落的性/别意识,更涵盖了广泛的权力落差与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因此阶级、种族,甚至成绩、排名等,都是教育现场随处可见的“伤害来源”。但人性本不恶,恶的是铺天盖地、耳濡目染、深入骨髓的各种阶级意识。
虽然台湾的“全国反霸凌日”是2月16日,但在“精神日”针对性/别霸凌的特殊意义及宗旨下,本文希望从十六年前的叶永鋕事件谈起,简单介绍已经施行十余载的《性别平等教育法》 。
玫瑰少年事件簿
2000年4月某个早晨,正在上音乐课的叶永鋕突然举手说要上厕所,但他就再也没回来过了。据叶妈妈的描述,这名“玫瑰少年”从小就比较“像女生”,常遭同学“验明正身”。在学校不介入的情况下,他不敢在下课时间单独去上厕所。
经过六年多的诉讼,法官最后认定死因是由于地板湿滑造成重心不稳,头部撞击地面,因此判决相关人员有罪。但,真相只是因为厕所不够安全吗?若非出于害怕被欺负而不敢上厕所,他会需要急忙在下课前冲去尿尿吗?
这起事件后,教育部将“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尊重不同的性别差异。在玫瑰少年案终审结果出炉前,立法院在2004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教育法》,希望“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别歧视”,并要求中央主管机关(教育部)、县市政府、各级学校都设置“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4-11条),借此推广相关教育课程并对抗校园中与性、性别有关之歧视或暴力事件。
经过一连串的社会运动,法律制度虽更加完备了(如通报系统),也提供个案救济,但也每每让当事人心力交瘁。没想到2011年10月某个傍晚,一名就读鹭江国中的杨同学“因为娘娘腔被同学排挤”而选择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震惊全台。
即使消失会让大家伤心,却是短暂的,一定很快就被遗忘,因为这是人性。
——鹭江国中杨同学遗言
过了十一年,法律搭出的防护网竟漏接了,众人不禁追问:会不会有更多隐匿角落的个案?这个社会到底有没有更友善?现行的制度不够怎么办?只靠立法能改变社会吗?法律带来了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或能解决部分问题,但从来都不会因为订完法律就没事了,因为法始终有其“侷限性”,因此《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重点其实还是在“教育”。
2000年的玫瑰少年到2011一名就读鹭江国中的杨同学因性气质遭同学排挤而跳楼,11年过去,法律搭出的防护网竟漏接了,众人不禁追问:会不会有更多隐匿角落的个案?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性别+平等+教育+法
《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了最严重到最轻微的状况,包括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而这里的“性”包含一个人的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这项法规历经了几次修法,其中较重要的是第2011年6月7日那次的修法,包括将原本第14条第3项的规定,独立列为新法的第14-1条,要求:
学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教育部也于2015年8月5日相应修正《学生怀孕事件辅导与处理要点》,更名为《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要点》,要求学校不可以明示或暗示“要求学生休学、转学、退学或请长假”,且应“采取弹性措施,协助怀孕或育有子女学生完成学业”,并提供“友善安全之学习环境”(《协助要点》第5、6、8条),以确保学生的受教权不受影响。
同年修正《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3条规定的修正理由中,也清楚表示:
相较于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与辅导,制度上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受教权与资源不因多元性别差异而有不同待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7条第2项提到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3条之规定,“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而且教材内容“应破除性别偏见及尊卑观念”(《施行细则》第14条)。
此外,同年也将第24条中关于“告知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规定中的“被害人”改为“当事人”,以确保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都能清楚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亦增加了保护检举人、引进专业人士协助等内容,至于更细致的规定,可参见《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
虽然不否认行为人该有的权益亦应受到保障,但第30条仍要求,委员会在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衡量斟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差距”。这里的权力差距,依《施行细则》第16条,指的是:
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力关系不对等,包括“地位、知识、年龄、体力、身分、族群或资源”的落差。
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事实上,自2011年修法时,《性别平等教育法》就逐渐偏重心理辅导与教育功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就是“宜教不宜罚”原则。即便如此,这部法律还是随着社会变迁、观念改变、实务需求等因素,不断在演进(或倒退噜)。
近几年在实务操作上,倾向处罚的氛围似乎越来越重,一来可能因为儿少保护的大旗下,没有人戴得起“怠忽职守”的帽子,反而让教育现场的弹性空间相对紧缩。二来,还是回到师资与教材本身,在一切以升学考试为主的校园中,缺乏民主的教育体制似乎无法配合法律规范中的许多善意。
因此,《性别平等教育法》始终有落实困难的情况,加上保守势力反扑的趋势,恐怕“性平教育沦黑箱,友善多元剩口号”会持续下去,直到下一场悲剧再发生。只希望,有一天众人能领略防患于未然的价值,以实现当年制定该法的目的:
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是众人仍须努力的目标。 图/美联社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永志不忘˙永鋕:反性别暴力教育/行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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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鲸,《为何要强调我们的爱都一样?打破“假友善”从尊重差异开始》
文:李柏翰,毕业于东吴法研所国际法组,正在英国University of Sussex从事博士研究,主要关注弱势群体健康的社会因素及相关国际人权法之议题。目前也是法律白话文的编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