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四大难题

楼主: teemocogs (teemo)   2016-10-15 00:15:57
※ 引述《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之铭言:
:标题: Re: [请益] 四大难题
:时间: Fri Oct 14 23:36:41 2016
:推 teemocogs: 我国《人工生殖法》仅规定“夫妻”适用 10/14 23:44
:→ teemocogs: 除外条款衍生的问题 摆在眼前的就是第四难题. 10/14 23:45
:同性领养, 若是同性伴侣法,法务部一定不会特别加上同性伴侣可领养孤儿。
: 若是修民法,法务部要再加上同性不可像异性夫妻一样领养孤儿的除外条款,
: 就要特别说明他们的理由了。
本人参与法务部“同性伴侣法制实施之社会影响与立法建议”委托研究案
公民审议会议台中场的当天,泛护家盟呈述人提出反对同性伴侣法纳共同
收养制度,对于继亲收养亦采取部分保留态度。
直白地说,第四难题要问的是放弃这三百人与他们的孩子的权利,即可获
得泛护家盟交换条件支持同性伴侣法,我们是否要接受?
若接受,这三百人与他们的孩子后续必须自行靠打官司与行政诉讼等等才
"有机会(还未必一定能有机会)"得到与异性恋相同之权利。
会来跟你讨价还价的不一定是菜市场,有时候也可能是. 恩 不方便说.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6-10-15 00:41:00
我直觉是不要接受,特别是继亲收养不能让,女同伴侣很多有孩子,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5 02:21:00
如同性伴侣得适用继亲收养,女同伴侣其实可以适用。人工生殖法未纳入同性伴侣,对女同而言仅是须至国外进行人工生殖,确保孩子"父不详",无生父亲权争议。可男同志即使到国外进行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仍有一定程度的生母亲权争议(因国内不承认代理孕母,孕母即生母)没有继亲收养权,对男同志而言难排除生母亲权风险。个人主张同志继亲收养权不可退让/单身收养权不可被剥夺而共同收养.....出养机构如因此受限无法检视评估出养人的同性伴侣是否为适任照顾者,那是他们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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