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把“吸毒”的人关起来,贴上标签,使他们不能回归社会,能够帮助戒毒吗?
坐牢、被调查、出庭几乎会使他身边的人“全部得知”而对他贴上舆论标签,
进而被孤立、排挤、鄙视,
影响租屋、求职、申请社会福利、请求救助辅导等等,
而且,只要他们再犯了小错
(哪怕是每个人多少会犯的,算错钱,就会被认为偷窃,推到人,就被认为猥亵)
标签会扩大它,把他们推入更悲惨的深渊,
一方面标签让他们难以重生,
一方面吸毒让他们工作能力下降,
无所事事只好继续沈沦,
如此恶性循环,
接着只好从“吸毒者变贩毒者”(无法工作只好卖毒),
加速毒品传播的速度,
所以,有些人认为“单纯施用”毒品应该“去刑化”“去污名化”,
如此,反而更能打击毒品犯罪,
“用药”取代“吸毒”的说法因此而来,希望你能看懂。
二、
同志是社会中“被隔离”的“少数”
隔离是指社交生活上的隔离,
你或许没有,
但相信很多出柜同志会有“朋友怎么大多是gay”的感觉,
这就是一种“隔离”,
对于社会中隔离的少数,
由于没有足够的力量为自己辩解,
当社会为这个族群贴上标签时,
就很难摆脱这个标签的桎梏,
所以,少数同志吸毒,造就“很多”同志爱吸毒的“污名”,
原文说的“污名”是指整个同志社群,
并不是指那些被抓的同志
三、
钓鱼侦查分为两种,
1、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
2、挑唆犯意型(陷害教唆)
2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取证,
如果由警察主动询问,
或是提供优于通常情况的报酬,
都会被归类于2,
但“违法取证”的效果不当然使证据无效,
而是由法官“权衡”(7个标准咒语不赘述),
而可能在权衡后,“被采为定罪的证据”。
四、
台湾是承认“毒树果理论”的,
利用“第一次违法取证”所得的证据,
而进行“第二次合法取证”取得证据,
利用该理论,使第一次违法取证的“违法性”扩散到第二次取证,
使第二次取证也成为“违法”,
而违法的效果如上所述,
交由法官权衡。
如果是“偷拍”“钓鱼”取证,
由于只有“一个违法取证行为”所以基本上与毒树果无关,
不要误用了
五、
由于取证违法仍可能在权衡后采为证据,
才会有“钓鱼”“窃听、窃录”可以抓犯人的情况出现,
症结点在刑诉158-4的“权衡”,
与钓鱼侦查、毒树果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