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更新] 12/22审婚姻平权法案:法务部书面意见

楼主: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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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asin (抛物线) 看板: the_L_word
标题: [吐血] 12/22审婚姻平权法案:法务部书面意见
时间: Sun Dec 21 22:28:09 2014
如各位所知,
尤美女立委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排案,
将于明天就婚姻平权法案进行审议。
据DPP党团总召柯建铭立委表示,
明日只是“询答”而非就法条进行逐条讨论;
近日媒体报导,
有立委表示或许明天的委员会会被“技术性流会”。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00098-1.aspx
而颟顸没人比的法务部也为明天的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以下内容转贴自尤办曾昭媛女士脸书
https://www.facebook.com/chaoyuan.tseng/posts/754978324585318?fref=nf
【警语】以下内容惨无人道,为免您的情绪受到重大影响,建议补满血后再行阅读。
法务部书面意见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员、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贵委员会就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
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
条文、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惠美等
17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报告,并备质询。谨分别
报告如下:
壹、关于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
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编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惠美等17人拟具《民法
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订婚、结婚年龄部分
一、民法规定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本部基于:1、应国际公约之要求;2、符合我国
国家、民族之卫生健康;3、参考国外立法例,曾于100年拟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
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男女最低订、结婚年龄分别修正为17岁及18岁,并经行政院
、司法院会衔函请 大院审议。是以,本部对于尤委员及王委员提案关于男女订、结婚年
龄之修正意旨,认为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
视公约”(CEDAW)第15条、第16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等国际公约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100年10月31召开审查行政院、司法院会衔
函请审议“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条文修正草案”案会议,委员会决议不予审议,理由大
致如下:
(一)现行民法规定男性满18岁、女性满16岁之结婚年龄限制,让女性得以选择较早结婚,
非属对女性之歧视,是所称将男女结婚年龄规定一致系消除对女性之歧视,应非正确。
(二)将女性结婚年龄提高为18岁,系限制未满18岁女性结婚之权利。
(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规定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
意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21号一般性建议,认为男女结婚年龄应为18岁,系仅供参考,仍应依各国国情不同订定
男女结婚年龄。
(换言之,让男性18岁才能结婚,恐有歧视男性之嫌。)
三、关于尤委员、郑委员及王委员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之版本,本部肯定委
员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对此议题本部亦曾于103年3月21日邀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
召开研商“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修正事宜”会议。综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则下,最低
订(结)婚年龄究应以几岁为宜,在医学、社会学等探讨下,并无定论,应属立法形成空间
。仍请 贵委员会斟酌 大院委员前次审查之决议及相关机关、团体意见,作妥适之决议,
本部予以尊重。
贰、关于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
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编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关尤委员及郑委员提案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之规范,可谓用心良苦,惟本部认为本议题
涉及我国国情及社会伦理架构,目前社会上仍存有诸多歧见与争议,实不宜贸然修正民法
,允宜加强不同立场之沟通,减少对立,彼此尊重,并逐步保障同志之权益。关于此部分
本部意见如下:
一、本次尤委员及郑委员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争议,将冲击现有婚姻制度
(一)有违我国亲属人伦观念
郑委员之草案虽将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中举凡相关条文用语之“夫妻”修正为“配偶”
、“父母”修正为“双亲”及“男女”用语删除或修正为“双方”,惟法律具有“普遍性
”,若为了保障同性伴侣之婚姻权益,迳将亲属编、继承编中“男、女、夫、妻、父、母
”等两性用语全部移除,与我国亲属人伦观念严重不合,难以为大多数人民接受。
(二)违反亲子关系之血统真实认定原则
依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所阐述之婚姻制度,系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
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适用婚生子女相关规定,惟同
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无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规定,显然与民法血统真实原则
有违,也冲击现有婚姻制度,影响国家人口政策,既深且远。
(又是以血统论亲子关系,对现有异性恋婚姻制度信心脆弱到无以复加,不解释)
(三)影响身分继承之顺位及其应继分
我国现行民法继承之原则,系以配偶及血亲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在现行民法未承认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恋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其遗产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认同性婚姻,其父母之应继分即仅各为遗产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认同性婚姻且共同收
养子女,其父母即完全丧失继承权。
(哈囉?你会说中文吗?异性恋已婚者的父母就比较活该倒楣不能继承子女遗产?)
(四)须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响层面甚广
现行法律中采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语,初步估计高达
109种法律,涉及条文计342条之多,相关法规命令更不胜其数,是类法规如均须配合同性
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语,牵连之法规甚多,影响层面广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会尚无共识,贸然立法恐造成社会对立
目前世界各国中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仅有16国。以法国为例,该国人民对于同性婚
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争议,于去年1月间爆发近几年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运动,数十
万人走上街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该国仍执意在同年5月强行通过同性婚姻法,造
成社会动荡不安。反观我国,社会各界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极端意见,
赞成与反对者立场截然对立,并且各自号召支持者走上街头,显见我国社会对此议题尚无
共识,仍有待彼此理性沟通。
由于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养、继承、社会保险、医疗、合法居留权、领
取退休抚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层面,亦涉及心理学、医学、宗教学、社会学等不同领
域之价值判断,均需与社会大众持续进行充分沟通,以寻求最大共识。
(那么专业的法务部做好以上这些功课了吗?
还是和萌萌一样专挑无学术专业与伦理的报告做为依据,所以不懂得判断?
人权是能用价值判断决定的?)
三、举办座谈会听取各界意见后,反对意见甚多
(自己专门找反对方加入讨论还敢说嘴,
最新调查54%的赞成者难道都是本国幽灵人口?)
本部为广征各界意见,彼此沟通,以凝聚对同性伴侣制度之共识,于102年至103年间,已
针对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议题,举办4场次“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邀集学
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政府机关,表达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侣之法律上权益等问题之意见。
综整上开座谈会,与会者提出对于同性婚姻法制化相关疑虑之主要意见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侣权益,未必须制定专法或修正民法,宜回归针对法律保护不足之处修正
相关规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国间,仍存有高度争议,且涉及亲子关系,应更趋谨慎,未
达成共识前,不应仓促立法,应再蒐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讨论。
(资料蒐集这么久到底会不会做研究啊?)
(三)从儿童与少年权益保护之角度,如在社会各界对此议题仍有高度意见冲突下,仍执意
立法,对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发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之妥适性,仍有相当之探讨空间,盖因子女对于环境没有选择权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视及影响其性别认同之虞),值得审慎考量。再
者,有关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对子女身心之影响,须长期观察,此部分应先蒐集外国研
究报告,予以参考。
(咦?谁正在维持歧视环境?不就是毫无作为的政府吗?)
(五)法国1999年通过同居伴侣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该法通过后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侣办理登记,但时至2007年,仅有3.5%之同性伴侣办理登记,其余均属
异性伴侣。台湾多数民众对于婚姻制度,仍维持传统观念,因此同性伴侣相关权益应以何
种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寻求最大共识。
(只有3.5%同性伴侣登记、其余均属异性伴侣,依人口比例这不是废话吗?
统计没学过? 啊不对,这只要基本数学就能解的题目)
四、相关机关应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侣权益保障
(一)由于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涉及相关机关之职掌及法令,非本部职掌所能涵盖,为尝
试沟通特定权益保障问题,本部曾于103年3月召开“现行架构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
会议,针对同性伴侣亟需解决之权益事项,邀集相关主管机关,共同讨论在现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在赋税、医疗同意、健保等权益之方式。其中,在医疗手术同意权
部分,关于同性伴侣签署手术同意书之资格问题,依卫生福利部说明,前行政院卫生署93
年公告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已将同性伴侣列为
得咨询同意之范围,故实务上若有医疗机构未确实落实上开原则,请卫生福利部加强宣导
;并请卫生福利部研议建立“医疗指定代理人”之法制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请相关部会
基于业管之专业,研议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侣权益之措施或作法。类此事例,各机
关自得参酌作为推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之参考。
(各机关都应研议相关措施,法务部例外)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侣之选择,亦认为应给予同性伴侣关怀重视,权益亦应保障,惟仓促
立法更容易产生问题,现阶段没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并不能被解释对同性伴侣之歧
视或忽略。为能逐步推动同志权益之保障,本部认为:
1、在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前,目前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事项,依现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关保障措施。例如现行民法规定下,同性恋者本即单独收养子女;另有关医疗同意权,
同性伴侣亦得以关系人身分为之。
(所以另一位家长不是人就对了,关系人权利究竟会不会在临床上被尊重,
不要再睁眼说瞎话了) (请原谅我已吐血十升战力薄弱)
2、持续透过与相关民间团体沟通,了解同性伴侣权益之需求;同性伴侣或相关团体宜再
明确提出现行制度下之具体建议,以供机关研议可行之道,并减少社会歧见,而非泛言权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与意见对立。
(推给抽象的"民意",推给权益受损的族群本身,反正都没你们的事)
3、同性伴侣权益之保障,涉及诸多部会之不同职掌与法令,允宜由相关部会透过各种方
式,积极寻求保障其权益之对策。
(“我是武当张三丰”)
以上报告,敬请 主席及各位委员指正,谢谢。
=====
能逐字逐句看完的,辛苦您了。
简直怀疑这份资料是请真碍毁家代笔的,
逻辑论述之荒诞,
不对!根本没有论述,反正就是“推&拖,不干我的事”
明天的局面可以想见不甚乐观,
不过,还是一句老话:
终有一天平等的门会向所有人开启,
不要在此时放弃希望。
楼主: esasin (玫瑰色)   2013-12-21 22:29:00
打完真的脑充血,如有OP请见谅
作者: sde241 (lonelydanny)   2014-12-21 22:45:00
很不爽
作者: l01weirdo10l (mimoOliver)   2014-12-21 22:45:00
我们不要假关怀假重视,请还给我们应有的权益!有难处政府就要想办法去解决,不然养你们是在冲啥?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4-12-21 22:47:00
真叫人生气!!!
作者: MatheFuck (妈英告)   2014-12-21 22:49:00
罗淫穴给我闭嘴。
作者: JECDong (NoWayOut)   2014-12-21 22:55:00
对立与歧视 我们的国家从未想过要试图解决
楼主: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2:55:00
不要嘘我(哭哭
作者: a867s77890 (sexyass)   2014-12-21 22:56:00
第四点 初步估计高达109种法律,涉及条文计342条之多同志缺少这么多权利,不用修法吗?
作者: chujoseph (人生...永无止尽..旅行)   2014-12-21 22:59:00
政府的说法让我好失望
作者: l01weirdo10l (mimoOliver)   2014-12-21 23:03:00
给原po补补血~(明天冬至) :D
作者: FERRE (熬夜总有借口)   2014-12-21 23:09:00
这比任何一位艺人发言更值得大家生气跟关注
作者: MatheFuck (妈英告)   2014-12-21 23:13:00
补推回来
作者: qlwkejrhtg (yu)   2014-12-21 23:24:00
作者: Daniel2468 (丹丹丹尼尔)   2014-12-21 23:28:00
Law In Shit~
楼主: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3:48:00
同志人权游说法案联盟明日动员:路过护家盟8:00 立院中兴大楼集合→8:20 路过护家盟护家盟明天据称要号召两、三百人开记者会
作者: chiangnitw (輕女神)   2014-12-21 23:52:00
我不懂为什么这种和人权有关的事可以用“麻烦”来驳回
作者: OTPsernando (拒蠢左反右翼,我挺同婚)   2014-12-22 00:20:00
原来是法务部的意见啊,我还以为是护家盟呢(白眼)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12-22 00:34:00
妈的干你娘有违人伦,上wego的怎不下台听说王永庆一堆老婆,一堆政治人物也抱他大腿妈的干你娘的一夫一妻,人伦屁话
作者: sugarpepper (荆芥)   2014-12-22 02:02:00
帮补血 但是XXXXXXX超不爽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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