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一直在战开放式关系,看到有人酸说:
“原来情侣要靠到处做爱维持”,想说引用一段文字做个参考:
2010年我们设计了一份简单的问卷,透过脸书、BBS、校园网络等管道发放,最后
回收726份,男女比约1:2,其中支持废除通奸罪的人有五成多。令人意外的是,
年纪越大者越支持废除通奸罪,且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倾向支持,显示人们随着年龄
、情感经验的丰富,更能了解外遇事件并非绝对的对错问题,处理方式也不仅有捉
奸、提告而已。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epaper_view.asp?id=135
就这份给异性恋的问卷结果来看,可以发现,至少,当年纪
到了一定程度之后,看法不会那么绝对。(看到通奸就打之类的)
下文里也提到的,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把通奸跟同性性行为非法相提并论,
恐怕是许多板友难以想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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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nbegmaz
东方报 忠于自己 莫不忠于“不忠” 宋竑广
一直以来,关于婚外性关系的污名从未少过,一旦发生,即便当事人配偶绝口不提,社会
上无关的当事人,仍然不顾当事人配偶的感受,把它操作成攻讦一个人的武器,以大家熟
悉的例子、立委吴育升来说,各种影射他婚外性关系的绰号与笑话不绝于耳,薇阁升、
wego升、吴欲升等,你一言我一句、朗朗上口,若有人质疑,是否连带让婚外性关系污名
化,恐怕只被当成不识趣罢了。
当然,对于婚外性关系的质疑也不少,例如所谓的背叛配偶、感情不忠等,因此成为道德
的判定标准,然而,姑且不说某些相安无事的个案中的夫妻默契,法律上通奸罪本是告诉
乃论,并非可以人人喊打的公诉罪,“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者,则不得告诉”。配偶
不出面甚至提都不想提,他人又何须站在道德高度置喙,甚至冒上在他人伤口洒盐的风险
。
更重要的是,若配偶提出告诉后想(依法在第一审言词辩论前)撤回,效力不及于所谓的
小三、相奸人,因此,“可能会导致太太因家庭、子女的考量,对丈夫撤回告诉使丈夫不
必受刑事惩罚,而第三人却必须独自面对刑事责任的情况。”(引自永然法律事务所)其
结果,亦即社会现状是,被许多女人认为可以保障自己的这条法律,总是作用在女人身上
。
据报载,台北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晓薇统计案件发现:“告丈夫通奸的妻子,有5成会
选择对丈夫撤告,但继续告“小三”;控告妻子外遇的丈夫,却仅2成3会撤告,甚至只告
妻子,不告“男版小三”。吊诡的是,被定罪的妻子(209人)多于丈夫(181人),显示
社会看待男女外遇的差异。”无怪乎妇女团体呼吁废除刑事通奸罪多年,甚至在民调中发
现,过半数民众支持废除,特别是年纪愈大、愈有人生经验者愈支持,显然,在认识到婚
姻的多种面向之后,民众对于通奸在道德上的评价,有着迥异于负面的“吴欲升”三字。
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秘书长谢蒂(Salil Shetty)说:“在21世纪
,很难想像有些国家宽恕童婚与遭配偶性侵,而有些国家则将人工流产、婚外性行为与同
性别性行为视为非法。”而原创流行音乐大奖得主陈柏伟,对于多元成家方案中伴侣制,
无强制的、法定的性忠贞义务(亦可自行协商约定为有)大表肯定。
综合以上,无论就国内现状或国际组织见解,婚外性关系在法律上的问题急待解决,而在
问题解决之前,民众也不应该做一套说一套,想起性权之时,知道要拨乱反正,见到可厌
之人,便给他烙上不忠罪名、严加鞭挞,一方面希望法律要修正,另一方面又在维系立法
委员生命的民意里,操作污名风浪,不说“不忠”道德谴责成立与否见仁见智,恐怕连忠
于自己与否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