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忠于自己 莫不忠于“不忠”

楼主: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2014-10-23 09:42:36
板上一直在战开放式关系,看到有人酸说:
“原来情侣要靠到处做爱维持”,想说引用一段文字做个参考:
   2010年我们设计了一份简单的问卷,透过脸书、BBS、校园网络等管道发放,最后
回收726份,男女比约1:2,其中支持废除通奸罪的人有五成多。令人意外的是,
年纪越大者越支持废除通奸罪,且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倾向支持,显示人们随着年龄
   、情感经验的丰富,更能了解外遇事件并非绝对的对错问题,处理方式也不仅有捉
   奸、提告而已。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epaper_view.asp?id=135
就这份给异性恋的问卷结果来看,可以发现,至少,当年纪
到了一定程度之后,看法不会那么绝对。(看到通奸就打之类的)
下文里也提到的,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把通奸跟同性性行为非法相提并论,
恐怕是许多板友难以想像的吧。
────
http://tinyurl.com/nbegmaz
东方报 忠于自己 莫不忠于“不忠” 宋竑广
一直以来,关于婚外性关系的污名从未少过,一旦发生,即便当事人配偶绝口不提,社会
上无关的当事人,仍然不顾当事人配偶的感受,把它操作成攻讦一个人的武器,以大家熟
悉的例子、立委吴育升来说,各种影射他婚外性关系的绰号与笑话不绝于耳,薇阁升、
wego升、吴欲升等,你一言我一句、朗朗上口,若有人质疑,是否连带让婚外性关系污名
化,恐怕只被当成不识趣罢了。
当然,对于婚外性关系的质疑也不少,例如所谓的背叛配偶、感情不忠等,因此成为道德
的判定标准,然而,姑且不说某些相安无事的个案中的夫妻默契,法律上通奸罪本是告诉
乃论,并非可以人人喊打的公诉罪,“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者,则不得告诉”。配偶
不出面甚至提都不想提,他人又何须站在道德高度置喙,甚至冒上在他人伤口洒盐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若配偶提出告诉后想(依法在第一审言词辩论前)撤回,效力不及于所谓的
小三、相奸人,因此,“可能会导致太太因家庭、子女的考量,对丈夫撤回告诉使丈夫不
必受刑事惩罚,而第三人却必须独自面对刑事责任的情况。”(引自永然法律事务所)其
结果,亦即社会现状是,被许多女人认为可以保障自己的这条法律,总是作用在女人身上

据报载,台北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晓薇统计案件发现:“告丈夫通奸的妻子,有5成会
选择对丈夫撤告,但继续告“小三”;控告妻子外遇的丈夫,却仅2成3会撤告,甚至只告
妻子,不告“男版小三”。吊诡的是,被定罪的妻子(209人)多于丈夫(181人),显示
社会看待男女外遇的差异。”无怪乎妇女团体呼吁废除刑事通奸罪多年,甚至在民调中发
现,过半数民众支持废除,特别是年纪愈大、愈有人生经验者愈支持,显然,在认识到婚
姻的多种面向之后,民众对于通奸在道德上的评价,有着迥异于负面的“吴欲升”三字。
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秘书长谢蒂(Salil Shetty)说:“在21世纪
,很难想像有些国家宽恕童婚与遭配偶性侵,而有些国家则将人工流产、婚外性行为与同
性别性行为视为非法。”而原创流行音乐大奖得主陈柏伟,对于多元成家方案中伴侣制,
无强制的、法定的性忠贞义务(亦可自行协商约定为有)大表肯定。
综合以上,无论就国内现状或国际组织见解,婚外性关系在法律上的问题急待解决,而在
问题解决之前,民众也不应该做一套说一套,想起性权之时,知道要拨乱反正,见到可厌
之人,便给他烙上不忠罪名、严加鞭挞,一方面希望法律要修正,另一方面又在维系立法
委员生命的民意里,操作污名风浪,不说“不忠”道德谴责成立与否见仁见智,恐怕连忠
于自己与否也未可知。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10-23 10:01:00
通奸罪本来就鸡肋,从来不知道留着要干嘛事先恐吓式留人吗?那还要结婚干嘛
作者: yosikatu (恰碰碰)   2014-10-23 10:11:00
不说别的,常看到许多出事后大老婆只会打小三的新闻就知道通奸罪只是大老婆拿来对付小三的工具
作者: w19901027 (真诚的爱~我找到了)   2014-10-23 19:46:00
道德规范本来就是日积月累的产物,看见亦难改变更难
作者: papaduck (趴趴鸭)   2014-10-23 22:11:00
推!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4-10-24 00:03:00
除罪是刑事 民事还是要赔偿 不要讲的很正当似的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4-10-24 00:29:00
那就多元成家吧.采伴侣制,不需负性忠贞义务.不需要硬去结婚的.
作者: aranya (阿兰若)   2014-10-24 00:56:00
谁会为了通奸还特地去登记伴侣XD 楼上的逻辑有点奇怪
作者: Silver320 (银天)   2014-10-24 01:41:00
遇过之后,也渐渐看开了。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10-24 03:15:00
赔偿有钱拿呀 通奸“罪”能干嘛 =.= 罚金也收不到 XD
作者: lichlord (ZZZzzz...)   2014-10-25 22:23:00
标准的只挑有利的讲 然后就把不忠变成我只是忠于自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