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薪资】
民国 112 年劳基法现行基本工资为每月 26,400 元(每小时 176 元)。
【超时薪资】
劳动基准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后,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
存一年。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国定假日工作薪资】
劳动基准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