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光清判毙鸡案”
段光清担任鄞县知县,皆称廉明。
某日外出,看到多人围在米店门口、店里吵得大声,是个乡民跟老板在争执;
乡民说经过米店时不小心踩死小鸡,老板索赔九百钱,但身上只有两三百,
不够赔所以跟他吵起来。
段说“一只小鸡而已,怎么要赔到九百钱?”
乡民“老板说,虽然还小但是特殊品种,几个月就可长到九斤重,
市价鸡一斤一百钱,所以索价九百。”
段“如果这样,那索赔并非无理,既然是你走路不小心踩到,就该照赔。”
乡民“不是不赔,只是我没带那么多钱。”
段“你可以当了身上衣服来补,如果还不够就我帮你添上。”
当时围观民众都在偷骂县官昏庸,一只鸡竟要人赔九百钱,但都不敢当面质疑。
乡民衣服当了三百钱,共出六百钱,段再出三百,一起给老板,
笑夸“你真是会做生意,一只小鸡就得九百;手段如此,不用怕不致富了。”
老板面有喜色,叩谢起身要离开。
段突然要老板回来,乡民也跟着回来。
段说“你的鸡虽然几个月可以长到九斤,但现在还没养到那么大。
俗话说‘一斗米养一斤鸡’,现在你的鸡死了不用喂,不就省了九斗米?
死了鸡得到赔偿,而又省了米,不是太便宜你啦?
你应该把九斗米给乡民,这样才对两个人都公平。”
老板无话可说,只好把米给乡民,乡民背着米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