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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2015-08-28 08:28 来自 私家历史
说起廉租房的历史,人们一般都认为廉租房诞生于西欧国家的近代化过程,比如说英国早在1844年就成立了住房协会,为工资收入最低的工人租赁廉价住房。没错,廉租房的确是近代化的产物,因为近代化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城市贫民阶层,住房问题的严重性前所未有地突显出来,迫切要求政府供应廉价租房。但许多人未必知道中国宋代已被海外汉学家称为“现代的拂晓时辰”,而且,也恰恰在宋代,已经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廉租房制度,即政府长期性、规模化向城市的中下层居民提供廉价的公租房。
我们要说的宋朝廉租房便是宋政府“店宅务”辖下的公屋。店宅务,宋初又称“楼店务”, 太平兴国初年改名“店宅务”。宋朝的京城及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负责政府公屋的租赁、管理与维修。店宅务名下的公租房规模相当大,宋真宗天禧年间,汴京左右厢店宅务共有公租房23300间,宋仁宗天圣年间是26100间,宋神宗熙宁年间有平房14626间、宅子(别墅)164所。以汴京常住人口一百多万人、每口需住房一间计算,这批公租房至少可供1%~2%的汴京人口居住。
问题是,你怎么断定店宅务提供的公租房就是廉租房?只要我们找出店宅务公屋的租赁价,并与当时同一城市的私房租赁价、城市中下层市民的收入相比,这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恰好《宋会要辑稿》收录有天禧元年与天圣三年汴京店宅务的出租屋间数及租金收入总数,不难计算出北宋京城的公租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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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开封府地图
政府公屋的月租金只需500文钱
天禧元年(1017年),汴京左右厢店宅务名下共有23300间公租房,当年收到租金共140093 贯,可以算出,平均每间房的年租金约6贯,月租金为500文钱;天圣三年(1025年),京城店宅务辖下的公租房增加到26100间,当年的租金收入为134629 贯,平均每间房屋的年租金约5贯多一点,月租为400多文钱。程民生先生的《宋代物价研究》将开封店宅务公屋的赁钱算为“每间每天平均164文”,赁价相当昂贵,但这应该是程先生的计算出错了。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的一道减租法令也透露了店宅务公屋的租金水平并不高:“八年正月诏,市中延燔官舍,其修益讫移居者,免僦居二十日;应僦官舍居,赋直十五钱者,每正至寒食免三日之直。”当时,由于店宅务一批公屋发生了火灾,朝廷决定,凡房屋被烧、需要搬迁整修的人家,可以安排在政府公屋免费居住二十天;凡租住店宅务公屋、日租金15文钱以下的贫困住户,逢正至寒食节,可免收三日房租。日租15文钱,月租即450文,跟我们上面的计算结果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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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本《清明上河图》上的佣工。
在宋代汴京,一户寻常市民的生活成本一般又是多少文钱呢?北宋政府对城市贫民的救济标准是每人“日给钱二十”。每日二十文钱,应该就是一名城市底层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了。换言之,当时维持一个五口之家的基本生活开销,每月至少要3贯钱。生活在汴京的中下层市民家庭,如果家中有一名劳动力每日能赚取200文钱,或者家中有两名劳动力,每人每日赚100文钱,那么在刨掉衣食方面的必要开支之后,每月四五百文的房租,还是支付得起的。如果家庭日收入不足100文,则温饱堪忧,属于需要政府救济的“不能自存者”。
通过考察汴京公私房屋的租金水平、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准与生活成本,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店宅务辖下的公屋,是具有廉租房性质的,至少那部分月租金在500文以下的公屋属于廉租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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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画《茗园赌市图》中的小商贩。
租住政府公屋可享受到的优恤
店宅务公屋除了租金相对低廉之外,住户还可以享受到其他方面的优恤:
其一,店宅务不得随意增加房租。景德年间,“有司言,京师民僦官舍,居人获利多而输官少,乞增所输,许夺赁。若人重迁,必自增其数”。店宅务向朝廷报告说,京城市民租赁公屋,由于所纳租金低廉,导致店宅务收入过少。请求政府批准提高赁价,如果住户不同意增租,店宅务有权中止跟他们的租赁合约。这样,住户如果嫌搬家太麻烦,必会同意增加租金。
但宋真宗拒绝了店宅务的这一请求:“岂不太刻耶?先帝屡常止绝,其申戒之。”大中祥符三年,朝廷干脆立下一条法令:“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额为定,不得辄增数刬夺。违者,罪在官吏。”到了宋仁宗天圣年间,由于“店宅务积年亏少课利”,以致“失陷舍屋”,无力修葺,宋政府决定对“侵占官地、修盖屋舍、收掠房钱”的形势户增收房租,而对廉租房住户,则“虑其中有贫民供纳不易,宜特与免添长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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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本《清明上河图》上的“久住王员外家”,是一傢俬人租赁住房。
其二,开封市民租住店宅务公屋,房租从签约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作为给住户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每人户赁屋,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我觉得这是很人性化的规定。你说呢?
其三,政府经常会宣布减免房租,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九月,因阴雨连绵,宋真宗诏:“京城民僦官舍者,免其直三日”;次年(1012年)正月,又“以雪寒,店宅务赁屋者,免僦钱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二月,又诏:“贫民住官舍者,遇冬至、寒食,免僦值三日”。这里的“官舍”,即店宅务经营的廉租房。
这些优恤举措表明,宋政府设立店宅务经营公租房,尽管也有图利的考虑(店宅务就如一个国营的房地产公司。每年10多万贯的租金收入,对财政不无小补),但向城市中下层市民提供基本住房,使“居者有其屋”,也应该是宋政府实行公租房制度的初衷,否则,店宅务便不可能将租金维持在低水平线上,政府也不可能禁止店宅务动辄增加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