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121/993954/%E6%93%85%E6%8C%96%E6%B8%85%E6%9C%9D%E9%80%B2%E5%A3%AB%E5%8F%A4%E5%A2%B3%E9%81%B7%E8%91%AC%E3%80%80%E5%9C%B0%E4%B8%BB%E9%81%AD%E5%88%A4%E5%88%91
2016年11月21日15:14
北市一名吴姓妇人为开发公司名下一片上千坪坡地,3年前雇用姚姓工人擅自开挖地上37
座坟墓,并火化遗骸装坛送进纳骨塔,其中一名亡者是清朝明经进士,经遗族提告,吴妇
2人宣称已公告3年未获遗族理会,才依本地习俗迁葬,但最高法院不采纳,今维持二审见
解,依发掘坟墓罪判2人各1年及8月徒刑,分别缓刑3年与2年定谳。
判决指出,吴妇担任一家投资公司负责人,1999年买下北市福兴路一片约1500坪、经政府
公告变更为建地的山坡墓园,随即着手联系遗族迁葬地上坟墓,但有遗族提告宣称没接获
通知,3年前发现先人佳城遭吴妇雇用姚男擅自开挖,遗骸与陪葬物品不知去向,其中一
名黄姓亡者还是清朝明经进士,安葬该处将近130年。
吴妇坚称2010年就在墓园张贴公告请遗族与公司联系迁葬事宜,过了3年仍有37座坟墓的
遗族没出面,才依照本地习俗起掘,将遗骸火化装坛连同陪葬物品,都送到纳骨塔妥善安
放,吴妇自认维护土地所有权而排除他人占用土地的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非不法
盗墓。
法官审理认为,社会观念将坟墓视为先人大归后永久安息之处,不论有无遗族祭扫,均应
受崇敬,不得无故破坏,这也是重视慎终追远的传统美德,纵然本土习俗有土葬一段时间
后“捡骨”的仪式,但须选定吉日会同家属办理,吴妇与姚男和这些坟墓先人无任何关系
,即使本于土地所有权人身分,无权代替家属擅自迁葬,何况吴妇的公司屡次向主管机关
申请迁葬均未获准。
二审依发掘坟墓罪将吴妇与姚男各判刑1年与8月,但考量吴妇2人于侦审期间补偿本案多
名遗族达成和解,代表已付出诚挚努力以使先人早得安息,一并宣告吴妇2人各缓刑3年与
2年,最高院今维持二审判决定谳。民事部分,吴妇与姚男另案被判应连带赔偿11名遗族
共210万元,可上诉。(黄哲民/台北报导)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121002805-260402
土地投资商挖人祖坟 和解获缓刑定谳
2016年11月21日 11:51 林伟信
位于台北市文山区的一处墓地,数十年前被投资公司买下,为使土地顺利开发,吴姓女负
责人将尚未迁葬的37座坟墓私自开挖后火化,遗族得知后提告;最高法院考量吴女与部分
遗族和解,今日将她依发掘坟墓罪判刑1年、缓刑3年确定。
判决指出,吴女与前夫方姓男子各为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及总经理,她买下这处墓地后,为
了顺利开发利用,曾在2010年间以公告方式通知坟墓后代子孙前来办理迁葬事宜,但仍有
部分坟墓子孙,经她提告后号仍未迁移返还土地。
吴女于是委由方男指示姚姓造墓工(判刑8月、缓刑2年确定),在2013年8月1日接连2天
,密集开挖尚未迁葬的37座坟墓,并将挖掘出来的遗骨火化,将骨灰放入骨灰坛中,依台
湾迁葬习俗送往青潭宝塔安厝,后代子孙得知愤而提告。
高院考量吴女案发后,陆续与部分坟墓后代子孙和解,给付补偿金,由遗族领回骨灰自行
处理,或提供纳骨塔位,堪认她非无意愿付出诚挚努力,使先人早得安息,让她3年获刑
宣告,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93176
祖坟遭开挖移至灵骨塔 开发商和解获缓刑
2016-11-21 12:36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北市文山区兴隆路一处墓地多年前被“一志投资”公司买下
,一志为使土地顺利开发,涉先于99年间以公告方式通知坟墓的后代子孙迁葬,3年后即
委由造墓工进行迁葬工程,将37座坟墓开挖后火化遗体,再将骨灰坛移至新北市青潭宝塔
安厝,坟墓的后代子孙发觉后愤而提告;最高法院认定罪证明确,但考量已和部份坟墓的
后代子孙和解、给付补偿金,今依刑法发掘坟墓罪,将一志的名义负责人吴若溱判1年徒
刑、缓刑3年,造墓工姚健民有期徒刑8月,缓刑2年定谳。
值得一提的是,3年前,10多位被害家属提告时,当时吴若溱的前夫、挂名一志总经理的
方铀钧未被起诉,后来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追查出方男应为一志的实际负责人,是由他指示
姚健民进行坟墓的迁葬工程,因而今年4月将他起诉,目前法院审理中。
判决指出,一志投资于88年间取得北市兴隆路若干地段的土地后,因土地上有多座坟墓存
在,为使土地顺利开发,一志于99年7月以公告方式,通知坟墓的后代子孙前来办理迁葬
事宜,同时与部分坟墓的后代子孙达成协议。
102年8月1日,一志的实际负责人方铀钧委由造墓工姚健民进行迁葬工程,开挖尚未迁葬
的37座坟墓,并将发掘出来的遗骨火化,将骨灰放入骨灰坛中,依台湾迁葬习俗送往位于
青潭宝塔安厝。坟墓的后代子孙发觉祖先竟遭挖出火化,还被送到灵骨塔安厝,愤而向文
山警分局报案,全案爆发。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0132
开挖别人祖坟移至灵骨塔 投资公司负责人和解获缓刑定谳
2016/11/21 11:26:00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
台北市文山区一块上千坪墓园,多年前被一家投资公司收购后,为顺利开发多次向市府申
请迁墓遭驳回,3年前擅自迁移多座墓穴,引起墓主后代不满愤而提告。最高法院支持二
审见解,认为投资公司触犯发掘坟墓罪,今(21)日将上诉驳回,将负责人及造墓工判刑
,并审酌业者与部分家属和解,因此宣告缓刑定谳。
判决书指出,“一志投资”公司在文山区兴隆路一段拥有若干地段的土地,且公司高层明
知土地上有多座坟墓存在,为使公司土地得以顺利开发利用,曾于2010年间以公告方式,
通知坟墓后代子孙前来办理迁葬事宜,并与部分后代子孙达成协议,但仍有部分子孙,经
一志提告后仍未迁移。2013年8月1日,一志委由造墓工姚男进行迁葬工程,接连2日密集
开挖尚未迁葬的墓穴,并将挖掘出来的遗骨火化,将骨灰放入骨灰坛中,依台湾迁葬习俗
送往青潭宝塔安厝。后代子孙发觉祖先遭挖出火化,被送到灵骨塔安厝,愤而向警方报案
。
检方查出,一志负责人及总经理是吴女及方男,2夫妻已离婚,方男于第一波起诉时,因
罪嫌不足未被起诉,但他的前妻吴女及姚男都遭起诉。
高院审酌,吴女案发后陆续与部分坟墓后代子孙和解,给付补偿金,由遗族领回骨灰自行
处理,或提供纳骨塔位,堪认她非无意愿付出诚挚努力,使先人早得安息,依共同发掘坟
墓,判吴女1年、姚男8月,2人均宣告缓刑,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至于方男第一波虽未被起诉,但有坟墓的后代子孙再对方男提告,检方再追查,发现方男
虽挂名总经理,但却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且方男承认犯行,日前也将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