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我个人的想法好了。
先回一下,标题的问题,的确,双方同意发生性爱关系的契约,会因
为违反民法第72条无效,无效的契约,公证人也是不会帮你公证的。
但是,不代表这份无效的契约不能在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上,当作间
接证据,证明双方是否有性行为之合意(当然,与一般契约一样,是
不是经诈欺或胁迫而签名,另当别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再者,为什么我会认为有些人在护航:
一、性行为的当事人在性行为的时候,心里在想什么,除了当事人以
外,没有人会知道一个人是积极同意、消极同意还是消极不抵抗
,所以,在诉讼程序上,只能用间接证据去判断,就算是积极同
意也一样。
二、以我个人以往在实务碰过的经验,在性侵的诉讼程序上,其实,
男性是比较弱势的,通常都要提出间接证据来证明女性的合意,
才有比较高的可能性,能避免被判刑,最近,在新闻中比较常见
用来判断女性是否有合意的间接证据,有男女两人有说有笑进入
旅馆的录影、事中录影的互动关系(例如之前李宗瑞的案例)、
事后男女双方的互动(例如LINE的通讯内容、事后双方是否有一
起聚会)等,当男方提不出间接证据来时,通常男性是跑不掉的
。
三、如果,连有间接证据来证明女性的合意的情况下,都要说成“不
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可能只是消极不抵抗而已”,那要男
性怎么活?如果你是男性,你怎么怎证明自己无罪?还是干脆规
定,男性被女性告性侵,直接判有罪就好了呢?这样不是护航,
什么才是护航?
四、女性同胞们,千万要以玻璃娃娃案和大陆很红的碰瓷案,因此造
成的不良影响为戒啊。
最后,我不完全同意V大的讲法,不过,这可能是身为男人的我,个
人比较天马行空的想法吧,大家参考参考就好:
一、每个人做为行为个体,互相尊重,是应该的,这一点我认同。
二、但是,我不认为“任何人摸你之前都需要经过你同意”这个命题
是对的,人与人的肢体接触是不可避免的,样样都要经过对方同
意,也太理想化了,今天,一个男性因为要安慰一个女性,而拍
了拍女性的肩或是摸了摸女性的头,是不是也要先经过女性同意
?明显是不同能的嘛,要求到这样太过了,所以,这种概念必须
要限缩,也就是,在一般情形下,多数人认为可以接受的肢体接
触,就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而这个范围,也会随着社会观念
的变迁而扩大或缩小。
三、现今女性的社会处境,很多都是女性自己的观念造成的,像回教
女性要戴头巾、台湾的女性不用,为什么?因为观念的差异;又
如同男性可以打赤膊一样,女性为什么不行?不就是因为女性自
己把自己的胸部(或是乳头)视若珍宝的关系吗?如果,女性能
够把自己的观念改一改,胸部和腿一样都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
基于个人意愿而裸露,都不应该被社会赋与负面的评价,时间一
久,还会有男人对女性的胸部有兴趣,而去追女星走光、女性上
半身裸露的照片吗?女性是不是也能够少一份心理负担呢?就像
非洲部落的女性或是时常在老公面前裸露身体的老婆一样,部落
的男性或是老公,还会因为女性或老婆裸露胸部而产生性欲吗?
以我的经验,是不会(当然也有可能是我老了),会引起性欲的
还是那份神秘感,而这份神秘感,就是女性自己带来的,然后女
性也因此把自己禁锢住了。
四、回到性行为来,我相信许多人都同意性行为是美好的,既然,性
行为是美好的,为什么女性不能在不违反对伴侣的忠贞等前提下
,自主的与其他男性发生性行为呢?而要受到所谓的处女情结等
等观念禁锢呢?所以,不论两个人是因为爱而结合、因为享乐而
结合、因为工作而结合,都不应该给与负面评价。就像,多数女
性都不太会在意老公是不是处男一般,若女性都同意每个人都有
“性自主决定权”,也尊重其他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不再以
为处女为傲、不再以结婚前不发生性行为为傲、不再以要不要把
自己“给”男朋友而困扰、不再瞧不起性工作者(例如波多野结
衣),认同每个女性都有自主决定与何人、与多少人发生性行为
的权利,久而久之,女性是不是自然而然就从处女情结等禁锢中
解放出来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