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子发票之实体店面营业人应具备读取共通性载具之条码扫描机具或设备。
原文网址: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539071828954103374
新化稽征所表示,迩来接获民众反映,以手机条码索取云端发票,而后发现未储存于
该载具内,经查系因营业人以人工输入载具号码时输入错误,至未成功储存,影响其兑奖
权益。
为推广应用共通性载具落实无纸化政策,避免店家未设购置扫描条码机具或设备,致
民众无法使用共通性载具索取云端发票,财政部于106年1月12日修正公布电子发票实施作
业要点第21点规定,营业人应具备读取共通性载具之条码扫描机具或设备,但经营无实体
店面者不在此限。故该所呼吁使用电子发票之实体店面营业人若未具备读取共通性载具之
条码扫描机具或设备,请尽速建置并以扫描条码方式读取载具号码,确保云端发票开立之
正确性以维护消费者兑奖权益。
新闻稿联络人:销售税一股翁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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