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露天发放的露币1/7开始变超废

楼主: YUreo (油咧油)   2022-01-14 00:27:29
※ 引述《MazinKaiser (魔神凯撒)》之铭言:
: 露天片面变更规定并回溯公告前的交易消费有违法嫌疑
: 行政院消保会线上申诉连结:
(恕删)
流着油ㄉ肥宅来解解看这题好惹
消保法第17条是法律对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7条的规定意旨在于
要求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应拟定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这条并不是一个直接拿来适用业者的规定
而是一种“法律对政府机关的要求”
因此,在第17条第2、3项的地方
他都是规定“其内容‘得’包括”
(这个“得”要发ㄉㄜˊ音,而不是ㄉㄟˇ)
再者,消保法第17条的法条用字上,并不是写成“应包括”
所以,这条其实是在“指导主管机关如何订定规范”
真的要找的话
应该是要找行政院消保会颁布的各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才对
目前可以找到最接近的
应该是“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https://tinyurl.com/4phhms7z
但这里面提到:
“前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
 折扣(价)券,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所称之电子票证。”
这边就要注意了
露币是一种“无偿发行”的“优惠券”性质
因为,在露币使用说明当中
https://tinyurl.com/yc55hh9f
“三、如何使用露币”提到“1露币=1元折扣”
这边定义了露币是一种折扣
“六、权力义务及责任限制”
3.的地方,有规范“会员所持有之露币不具有货币价值,亦不构成会员之资产...”
所以露币既然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无偿提供的折扣
他就没有违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规范
违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前提
首先要“有一个针对这个东西订定的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我认为拿消保法来吵这个题目是无解的
另外,可能会有人认为可以适用“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但是这个是针对“互联网贩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卖人”而制定的
虽然露天的具备企业经营者的规模
但是露天严格来说并不是商品出卖人
而只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这部分我记得露天的会员条款里面就有规范
有人可能会说“露天可能有贩售服务啊!”
但是露天并没有直接跟买家收取服务费用
代表买家并不是“向路天购买服务的终端消费者”
买家在露天站上唯一能买到的东西,是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所以这个“露币使用说明”
感觉充其量只是一个民法上的赠与
请注意民法第408条第1项前段规定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所以.....
原PO说违反消保法,应该是不太容易成立
且依据民法第408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
其实有点难主张什么权利
另外补充一点就是
原PO提到的信用卡的部分
是依据“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之所以会有这个规定
我在猜是因为信用卡本身是会有循环利息要付给银行的
所以持卡人是“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服务(金融商品)”的终端消费者
这个服务(金融商品)本身并不是一种无偿的东西
除了要还钱之外,还要负担利息
跟露币这种额外赠给你的折扣
本质上还是不太一样
大概是这样
以上是我的一点点想法
谢谢你看完肥宅ㄉ废文
作者: BuzzerBeatBB (嘎嘎)   2022-09-07 04:00:00
干五楼残障
作者: yj0803 (台中居正广)   2022-09-07 04:00:00
作者: ababmiou (Ren)   2022-09-07 04:00:00
五楼智障
作者: minanototoro   2022-09-07 04:00:00
楼主: YUreo (油咧油)   2022-09-07 04:01:00
啊ㄖㄨㄚˇ 噫~疴......
作者: beachnote (桑尔夫必取)   2022-09-07 04:01:00
泪推 够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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