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收到网购食品隔天被宅配通知多送一份

楼主: aye (溺死的美人鱼￾N )   2015-12-17 14:57:03
就这件事情,刚刚看了一下,版友有很多不同的意见
刚好同事问了我这个问题,小妹有一点浅见想要表达
先下结论:如原po所述事实为真,在法律上,不管是刑、民事,原PO都站得住脚,
不须要多支付给店家任何一毛钱
一、刑事上:任何犯罪一定要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按照原PO所述,
母亲主观上只知道当天要签收生鲜食品,但不知数量,显然母亲于签收
时对于多的那一份,没有任何的侵占等不法主观犯意,主观上就是签收
女儿所购买的食物,所以签收当下绝对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签收之后
呢?母亲成为了多的那份生鲜食物的持有人,除非她后来明明知道该份
食物不是她女儿所购入的,易持有为所有,排除店家的所有权,这才会有
侵占的问题,但原po的母亲始终都不知道有多一份的事情,所以母亲当然
没有刑事责任。原po呢?更不用说囉,因为签收、分送的人并不是她。
二、民事上:妈妈多收的那份不用还给店家吗?当然要啊,因为这是不当得利。
但依照民法第182 条: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
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
害,并应赔偿。
简单说,依照原po的陈述,妈妈是善意的受领人,在食物尚未食用之前
应该要返还给店家,所以原po说要把剩下的食物返还给店家是应该的,
但如果已经分送给其他人的,所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就原po或其母
亲而言,就没有返还的责任或是应偿还相当于食物的价额给店家。
如有不同法律意见,也欢迎大家指教讨论
※ 引述《soomayday (茶)》之铭言:
: 不好意思,可以请教各位版大吗…
: 我上星期网购了鱼片与小笼包各一份回老家,
: 我本身不住老家,所以昨天到货时由妈妈直接签收,
: 妈妈先前只知我会订购生鲜食品,不知数量,
: 今天,店家致电表示出错货,多出了同样一份鱼片与小笼包,要求返还多出的一份,
: 但妈妈说已经将大部分鱼片分送亲戚,所剩无几,小笼包则还有一份,
: 结果店家要求我再上他们的网再订购一次鱼片并付费,但小笼包不会回收要送我,
: 但我很愿意要返还剩下的鱼片与包子啊!
: 要求我再订购一次,这不表示要我自行吸收他们的配送失误,
: 这样合理吗?
: 如果合理,那店家就无止尽的配送错误后,再强迫不知情签收的笨蛋再付费一次就好??获
: 利永远是店家?
: 店家说如果我不处理这事,将会诉诸法律,
: 我很不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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