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保障我们的权利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绝大部分也不会恣意妄为滥用权利
(比方蓄意大量订购再恶意退货)
但遇到这种卖家 明知自己有违法事实
还可以事先准备这么长的罐头讯息 在法条的字面意义上硬拗
与其付钱请员工花费这么长的时间人力回复这些(成本效益有多少可以计算一下)
还不如把时间精力用来健全自己的卖场
何况这只是”符合法律”的最底限要求而已。
“OB严选”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他的卖场
所以是符合消保法中企业经营者的定义的。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
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
费用或对价。”
法条写的非常清楚明白 就是解除契约恢复原状 消费者无须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所以不管OB严选收取而不退的费用名目为何 就是与法不符
关于这点我也再次致电消保会及地方政府的消费者保护中心双重确认
OB严选不退这50元绝对是违法的。
(他说问过消保会 猜测他根本没问或是问"买家退货退费时的运费我们没让他们负担
这样是符合法规的吧?"->压根没提用寄送运费的名目扣了应退款的50元)
所以对方违反消保法的事实无庸置疑 要求全额退款也不是奥客或过分的要求
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退换货所生之费用本来就是网络卖家应负之成本
如果他不想负担 大可经营实体店面就无须负担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