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拍卖的月营业额有超过八万,想说去登记比较保险,
结果承办人要我填一张“房屋无偿使用同意书”,
我目前住的地方是亲戚的,一定要他填这张才行?
(感觉他会以为我想把房子拿去卖了...)
而且单子上还注明“本同意书需经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并办理公证。”
真的这么费事??
卖的东西没占什么空间、都放在我房间,房子是我们家人自住,
如果完成登记了,应该不会影响房屋税、地价税之类的吧?
补:后来查相关税法,应该是如果不声明无偿提供使用,屋主会被计一笔租屋收入。
另外,承办人说要刻好章再去申请,是要像一般公司弄大小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