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贩售是国外记名票券,就是买家确认时间提供姓名后代为订购
有告知票券购买后无法更换时间或退票
虾皮买家在于我购票完成2/10通知她之后
02/19她点取消订单,我点选不同意,并告知之前已有通知不能退票
02/26 我便利商店出货,02/27抵达取件门市
02/28 通知她货到店铺记得取货,无回复
03/02 再次提醒,仅回复"好"
03/04 再次提醒且加传短信,并告知刑法第355条内容
03/05 再次提醒最后领件时间03/06
刚查看还是没领,期间观察她一直有上线
刚又再提醒她及传短信今天没提领,待货品回到我这就会前往警察局报案
票券因为是记名制,我也无法转售,确实造成我的损失
虽然损失金额几百元
但是我看那个买家的评分记录,之前也有发生未取件的记录
想要给这个买家一个警惕。
只是不知道有没有人有经验,真的依据刑法第355条提告过?
刑法第355条规定:“意图损害他人,以诈术使本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上之处分,致生财产
上之损害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