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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会今(27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将“增进动物福利”放入《动保法》的立法精神;
以往针对虐待动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当使用药品,
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弃养等“不作为”伤害动物的行为也视为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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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若以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
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提案立委陈亭妃在法案初审时受访表示,
爱护动物就是要好好饲养,
过去对虐待的定义好像是需要做出殴打等动作,
将不作为纳入虐待范畴,加强动物保护;
她说,不作为意即丢弃不理、不给动物吃喝导致动物饿死等,就会有虐待的意涵,
因此也适用于动保法中与虐待有关的罚则。
三读条文也明订,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
查核与评鉴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查核报告应定期公开 。
针对捕捉动物相关规范,
本次修法删除“非经主管机关许可”,
改为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电气、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的枪械、兽铗来捕捉动
物,
违者处新台币1万5000元到7万5000元罚锾。(黄韦铨/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