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是住在一栋老旧公寓,因年代久远,并无成立管委会,所以公寓的住户也是参差不
齐,现在遇到的状况为:
1.有住户在他们的门口外堆放纸箱,虽无造成行走困难,但就是看了就不顺眼,我想请问
,如果在无告知的状况下,就私自请人来清理掉,这样我会有法律责任吗(适用哪些法条)
那在公用走廊堆放物品的住户又要负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适用哪些法条)?
2.因“无成立管委会”,所以整栋住户并无缴管理费的观念,但公用电费及一些机具的修
缮费用就变成谁看不惯就是谁当冤大头去缴,想请问这样可以针对那些没缴的住户用法律
制裁吗?
3.在无成管委会下,这栋老旧公寓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吗?
以上,谢谢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