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鱼回一下,不知道算不算离题
如果板友是同行,推文里提过的公文说的大概是内审
常用的教材是主计处公文,各处室/公家机关的采购应该都得上这课
私人企业多半直接拿来当补充要点
行政院主计处
96年2月1日处会三字第0960000691号函
字号拿去google会有完整资料
简单提一下,这公文主要是说经费报销程序
跟信用卡有关的段落:
六、机关办理采购及机关同仁因公务需要,以个人信用卡支付款项之处理原则:
(一)各机关采购仍应集中由采购单位负责办理,
由机关直接支付予厂商,或以政府采购卡支付。
对于非专任采购业务人员而经常办理采购事项者,
应以政府采购卡支付相关款项。
(二)员工出差旅费、办理员工自强活动及特别费,
得以个人信用卡刷卡方式办理支付。
但政府订有共同供应契约者,得依各该契约规定办理。
(三)其余支出事项,原则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办理,
若属零星支出,应尽量以零用金支付。
惟机关同仁因公务上有临时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机关采购规定下,
经其主管审度实情核准者,同意得以个人信用卡刷卡方式办理支付;
此项作法,仍俟实施一段时间后,视实际状况予以检讨。
简单的说,为了规避公私混淆的问题,能回避就回避。
公家机关有采购法,有法规就有灰色地带
私人企业就是员工守则,守则只有一个限制:
福利不能低于法规,要求不能苛于法规
内审多严苛就看采购规定写到多细
但标准都一样,就是不能拿公款图利自己、报销金额要在你权限内
实务上,因为代垫太频繁,细查有困难,需求总是比请款流程急等理由...
通常符合几个要点就能核销:
1.采购项目是公司需求,主管有批准,金额在你权限内
2.请款付上有统编的发票额,科目不要乱打,尽量付上明细 (单价数量)
至于怎么凹店家是你的本事,乱报金额有法规限制
但用什么工具支付就没这回事,信用卡/预付/开票都是你的代垫款
请款要的是凭证,也就是对方已收款、东西拿到、发票拿到而已
公司拿员工信用卡当周转金就有点夸张就是
怎么会代垫款是四个月的薪水...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