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算是备份兼整理
志工未修改的原文叙述
https://i.imgur.com/P7OhWL9.jpg
FB粉专的贴文
https://i.imgur.com/p4VzQft.jpg
以下补充粉专提到的法源
关于志工的审核标准,我查台南市动保处都查不到资料
如果有,再麻烦大家补充
志工想透过审核让所里的动物被领养可以过上正常生活,我觉得是立意良善
但他们不是公务人员也没有执法力和强制力
就只是挑几个法条来作为扩权的解释
事实上在台南市动保处的行政程序上就没有“明文”写出他们那些审核标准
领养流程就如我下面附的资讯而已
志工粉丝专页都有注明是“非官方”,要民众依照非官方提供的标准和流程走
对民众来说是不是资讯不对等、没有法规保障?
是公家机关就该依法行政,有争议有缺失就该改善而不是反而批评发现问题的人吧…
处长信箱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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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动物之家作业规范》
档案下载(台南市动保处网站)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94
总则 第八点:得招募志工义务协助,以强化动物之家之管理
https://i.imgur.com/3kkBvct.jpg
关于认养
https://i.imgur.com/SzfVH4w.jpg
https://i.imgur.com/hr6ZO7Y.jpg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92
台南市动物之家的认养切结书
https://i.imgur.com/5GijVki.jpg
https://i.imgur.com/48cqbvO.jpg
多头认养才需要访视
https://i.imgur.com/7i6SkFT.jpg
《公立动物收容处所管理规则》
第 15 条
认养无主动物,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向收容处所申请。
前项申请人认养无主动物前,得依第十七条规定先行代养动物,代养期间至多三十日。
第一项申请符合下列规定者,收容处所始得同意:
一、申请人无本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
二、动物应先办理宠物登记、植入芯片及绝育,将动物交由申请人领回。但经兽医师检查
不适合立即植入芯片或绝育之动物,申请人应依收容处所指定期限完成植入芯片或绝育。
三、接受饲主责任及动物饲养管理教育。
四、经收容处所评估可提供本法(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之动物照顾管理事项。
《动物保护法》
第 5 条 第二项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供适当、干净且无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时充足、干净之饮水。
二、提供安全、干净、通风、排水、适当及适量之遮蔽、照明与温度之生活环境。
三、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
五、以笼子饲养宠物者,其笼内空间应足供宠物充分伸展,并应提供充分之笼外活动时间
。
六、以绳或炼圈束宠物者,其绳或炼应长于宠物身形且足供宠物充分伸展、活动,使用安
全、舒适、透气且保持适当松紧度之项圈,并应适时提供充分之户外活动时间。
七、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
八、有发生危害之虞时,应将宠物移置安全处,并给予逃生之机会。
九、不得长时间将宠物留置密闭空间内,并应开启对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十一、除绝育外,不得对宠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医疗目的之手术。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 11 条 第一项
饲主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 引述《hjk145h (Mixture)》之铭言:
: 看起来湾里收容所志工似乎仍然没有理解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 https://imgur.com/a/EeqnzUK
: 只能说我感到非常心寒
: 大概对他们这些自认有爱的志工来说
: 任何企图破坏和谐气氛的人都是别有用心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