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整理。中央立动保法,农委会订定收容所管理规则;南市议会通过犬猫自治条例,动保处订定动物之家作业规范。(位阶是这样,刚好跟文章中提到的顺序相反)原则上,不牴触中央法规和地方条例,这类专业且常修正的规则授权给主管机关订定较好,所以这串没有“立法”的问题,但的确需要关心动保的议员监督。如果动保处要从严筛选,那把办法订出来无不可;末端的资源人力不足,招募志工协助也行之有年。那如何避免欲领养人与志工间的冲突,我觉得动保处可以先培训要求志工领证,面对立场强硬的志工团体,则考虑用委外的方式合作(公收管理规则§20)。否则在养占可容留比高的情况下(猫140%),在收容所推慎选认养人又在所外推精准捕捉,我想有违动保法§14收容游荡动物的立法意旨。最后再推一下《报导者》的文〈不愿面对的真相──公立收容所兽医师的困境〉
https://bit.ly/3zRo4fk我觉得兽医有辅导志工的责任,但直接指控所方尸位素餐似乎有点言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