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小施收到调表车

楼主: ihl123456 (雨风评)   2024-06-20 19:10:41
※ 引述《kobe142435 (Tim1102)》之铭言:
: 想请教件事情
: 姑且不论个资法合不合理
: 小施在影片至少讲了3次偷偷地、靠关系拿到原厂资料
: 这已经是违法了吧!?
: 到时候追到原车主的话车主可以告原厂或小施吧?
: 我这样理解对吗?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570&type=E&kw=&etype=etype5
主 旨:有关贵府法务局办理消费者保护行政调查业务,遭厂商以个人资料保护为
由拒绝改善乙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查照参考。
说 明:一、复贵府 104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433118100 号函。
二、按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本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用词
,定义如下: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财务情况、社会
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所谓得以间接
方式识别,指保有该资料者仅以该资料不能直接识别,须与其他资料
对照、组合、连结等,始能识别该特定之个人(本法施行细则第 3
条规定参照)。是车辆原厂维修厂将前任车主之车辆维修纪录提供予
现任车主时,如已运用各种技术将之去识别化,而依其呈现方式已无
从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例如:略去车主身分辨识及
联络方式等字段,以及有关肇事时、地、原因等可能辨识自然人之详
情;仅留与车辆物件描述与维修更换情况如入厂日期、里程数、工作
叙述、更换零件项目),即非属个人资料,对外揭露自无适用本法之
问题;若车辆原厂维修厂提供之车辆维修纪录,仍可直接或间接识别
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则就该等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 20
条第 1 项但书各款事由之一(例如:为增进公共利益、为防止他人
权益之重大危害、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自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范围内,始得为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
12780 号书函参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6-20 19:12:00
顺道补充,这份函释公文 "并不是对所有人适用"这份公文是法务部回复某地方机关处理消费者保护案件时对于政府机关向民间企业索要保养纪录资料时的处理原则只有中间那一段是可以由"现任车主"所主张的"索要必要性"以这次事件来讲,站在比例原则立场,小施要资料这一块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猫)   2024-06-20 19:16:00
电子里程调表本来就查不出来吧!!只能看监理及保养纪录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6-20 19:16:00
即使调表车行提告,也是会被检察官不起诉因为"调表并将车辆以假里程贩售",是属于诈欺犯罪行为该被国家法律司法机关诉追的犯罪行为,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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