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在家里附近的路口等红绿灯,绿灯一亮我方前行,突然一台机车骑在路肩要右转
,但对方速度太快绕个大弯撞到我方前保杆右下方,对方手脚擦伤,初判表下来,对方全
责,保险也认为对方全责,现在对方要告我过失伤害,我想不到对方可以用什么证据提告
,且在该肇事机车撞到我之前已经有一台机车(肇事车辆的朋友)以很快速度经过我车,
这时我已经有警觉性,果不其然第二台车就是该肇事机车,我也有预感对方要撞我了,当
下方向盘往左切到对向车道(前轮已经完全在对向车道)试图闪避,但还是无法闪过。
我站得住脚的原因以下:
1.该路段无机车道,只有快车道与路肩,对方机车骑在路肩是违规行为。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13项,机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
2.我从后视镜看到对方从路肩违规超车,共三台。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7条第3项,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
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
3.对方右转不依规定使用方向灯。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1项,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
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车祸发生后半年,对方只说他不应该全责,我方也必须负责任,但对方也只是嘴巴上说说
,却提不出任何有力证据,连鉴定结果也拿不出来,今天在去做一次笔录,警察也是直摇
头,认为浪费社会资源。各位认为这件事,对方还有搞头吗?以及如果不起诉,是否可以
提告对方诬告,毕竟对方到现在也拿不出任何对我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