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D卡热门:试乘到被扣牌

楼主: afune12369 (无糖绿)   2024-02-02 16:08:49
看内文就知道你不懂行政法了
没关系我帮你解
※ 引述《alaokj (这么多自以为是的人)》之铭言:
: 超速扣牌这事齁~~
: 如果不是一句:不要超速就好了
: 否则真的应该通盘检讨才对
: 第一、超速的是人不是车
: 但是却把车扣起来、人缴钱就好
: 他换台车开,难道就不严重超速了吗?
超速吊扣该汽车牌照六个月
是依据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43条第四项前段
属于“行政罚法”的一种
所谓行政罚法
是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人之处罚
且该条第一项亦有:“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锾,
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并非只吊扣该汽车牌照的处罚
我认为已经达到可以制止该义务人的程度
换句话说,你被这样处罚
还要再超速,那算你厉害
被抓到就是金额再往上跳,罚到你怕为止
: 第二、法律要求的是一样的行为一样的惩罚
你说的应该是
所有人违犯同一种应该受到同样的处罚
我想法规写的非常清楚
就是
“吊扣‘该’汽车牌照”
那就是一样的处罚
而不会因为你今天开保时捷就可以拿tercel来扣牌
这样才是所谓的一样的处罚
: 扣牌半年对不同的车,代价是差异很大的
: 神A扣半年的折旧跟GTR扣半年的折旧差多少
: 表面上看、对啊!都是半年
: 问题是:人民损失程度差10倍
: 第三当然就是少数不合理的速限
: 这个大家着墨甚多就不谈了
: 超速扣牌这事,真的太多不合理
看不出什么不合理的部分
你至少提出个法律授权明确性的问题
来说不合理还比较说的通
怎么可以用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来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呢!
不过这条路是死的啦
我说好玩的
: 就看还有没有交通立委能看到这些问题
我还以为你会问困难一点的问题
例如“行为责任”、“状态责任”的问题咧
这整件事情,在政府(国家)的角度,
都是处罚“所有人”,即车厂
但因试驾时会签订的“私法契约”,
于扣牌后发生民事赔偿的法律效果。
这没啥好讨论的点啦,哪个立委来碰这个议题,
就变成下一个O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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