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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民进党立委张廖万坚质疑,交通部6月实施违规记点新制,违
规记点暴增,检举蟑螂对他人脸部、车辆、车牌影像及位置等个资蒐集与记录,已涉隐私
权、资讯自主权及行为自由等基本权利侵扰,恐有违宪。对此,行政院表示,举发权责仍
在警察机关,检举案件须由警察机关查证、审酌。
张廖万坚近日对行政院提出书面质询指出,以台中为例,“检举蟑螂”乱窜,单靠行车纪
录器就可上传举报,根据台中市交通局统计,自6月30日起至10月中旬,就已收到32万多
件违规记点事件,其中以一般道路超速(9万9千多件)、违规临停(4万9千多件)及红线
违停(3万9千多件)。
张廖万坚强调,“检举蟑螂”有违法治国原则疑虑,国家权力行使必须受到宪法及法律的
拘束,且执法与手段间须符合比例原则。“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简称道交条例)第
7条第1项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违规纪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
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交通违规事件稽查取缔,原则应由交通警察为之,此乃属国家行
使公权力范畴。
张廖万坚解释,考量警力有限,且交通秩序应及时回复,道交条例第7条之2允许交通警察
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交通行为违规得迳行举发,且要求该科学仪器应公布设置地
点并为明显标示。
另,道交条例第7条之1允许民众检举举发交通违规事件,是基于警力有限和及时恢复交通
秩序需求而设,民众检举举发多以行车影像纪录器、手机或相机拍摄取得他人交通违规事
证,除其“准确性”堪虑外,对于他人个资任意蒐集与记录,已涉隐私权,相关法令如未
予适当规范,恐与比例原则、目的拘束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等宪法规范有违。
对此,行政院解释,法规设计即希望民众可辅助警察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举发权责仍
在警察机关。民众所提供违规事实证据,须由警察机关进行查证,检举人提供资料如不够
明确,警察机关经审酌后应不予举发。临停案件会先了解有无妨碍人车通行,如无妨碍其
他人、车通行,则施以劝导免予举发;如有妨碍则依规定举发。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其实民众检举是真的争议不断 这个在板上也吵过很多次了
但到底怎么样才是好的实在是很难说 但是检举方跟被检举方互相对立实在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