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车价减损求偿分享 评议会无效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8-02 06:55:32
※ 引述《samsun34567 (0.0)》之铭言:
: 1. 关于申请评议保险公司需付出的成本,每件案件都会依权重下…
: https://i.imgur.com/gtNiYhj.jpg
(其余恕删)
应该不会有人否认评议机构的服务费是按评议数量计算收取。
然必须说明的是,
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固明定服务费计算方式,
惟收取服务费并非是对金融金融服务业的“惩罚”,
而是属于评议中心提供服务的“对价”。
盖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成立目的,
乃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
并办理对金融服务业及金融消费者之教育宣导,
此为金保法第13条第1项及第3项所明定。
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跟教育宣导要不要钱?
专任的评议委员(律师)、中心的顾问(医生)要给薪水,
兼任的委员(保险、法学、金融领域的学者)要给车马费,
甚至中心的员工也都要养家活口,
所以才需要跟业者收年费跟服务费,
而难度高的评议属性服务费比较高,
难度较低的其他属性则是收费较少,
本来就是理所当然,
并不是如你所臆测的,
因评议申请会增加服务费,
保险公司理赔审核就比较宽松(就是用申请评议来压保险公司啦)。
更何况,因为防疫险缘故,
这两年评议中心吃到油光满面(误),
产险公司服务费也缴了不少,
有差多几件被申请评议吗?
: 2. 评议中心无法评议的理由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
: https://i.imgur.com/UaYc1L7.jpg
: https://i.imgur.com/qzhXbcv.jpg
你上面这两张照片评议中心说的很清楚了,
无论是基于保险法第94条2项或契约约定,
需于被保人对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
第三人(就是你)才有对被保人的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
而你于乡镇市调解时,
因为与相对人对价值减损的数额不能达成合意,
所以双方未能成立调解,
当然也就还没有确定力,
此时你尚未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就我的理解,你与保险公司间应非属金融消费争议,
该评议之申请评议中心应不予受理,
只是,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拒绝评议中心试行调解,
所以续行程序后,就直接判决败诉(难有利申请人认定)。
不管,看到你的评议书正本后,
这跟你在第一篇(#1anzxA5b )陈述的事实也差太多了吧!
: 3. 至于提告过失伤害,有受伤事实就该提告刑事有何不对?另外刑附民,刑事起诉后
提?
(其余恕删)
价值减损你要怎么用附民程序来请求?
我看你应该要还要先缴1100元依民事程序起诉吧?
啊,如果延滞利息要一并请求的话,
裁判费是不是应该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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