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utainBird (老崔)》之铭言:
: 整篇都在离题,
: 就算你说得都对也是无关的。
: 何况你对帝王条款的认知有没有问题,
: 还真的不好说...
: 请再阅读一次原文,
: “行人号志秒数已经不足以他穿越了还要硬闯”才是讨论的主题。
: 当号志秒数不足用路人穿越路口时,
: 就是所谓的清道期间,
: 车辆的号志是黄灯、行人的号志是小绿人闪灯,
: 此时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若硬行闯入行人穿越道就是违法。
: 相关法律条文上一篇已贴过,
: 这里不再赘述。
: 所以这串讨论的情况是,
: 行人号志已经闪灯、而行人还未进入斑马线,
: 既然他还不在斑马线内,
: 关帝王条款什么事?根本不适用好吗XD
同意,当行人还未进入行人穿越道时,的确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3 条。
: 那为什么驾驶还是要让?
: 因为怕出事麻烦阿,
: 就跟其他车辆鬼切你也会让一样,
: 但是让了不代表鬼切的人有路权。
: 至于为什么要有帝王条款?
: 那是为了保障合法使用道路的行人权益。
: 老弱妇孺即使在小绿人尚未闪灯前已合法进入行人穿越道,
: 仍有可能发生走到一半开始闪灯的情况,
: 但碍于物理能力上的限制无法于清道期间结束转为红灯之前离开路口,
: 所以保障他们从闪灯一直到红灯的这段时间依然享有绝对路权。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对于正确判断灯号有困难的弱势朋友
(例如视觉障碍、严重心智障碍、严重色盲色弱等)
让这些有困难的弱势朋友即使违规仍能保障生命安全。
: (事实上大多数没有自行车道甚至人行道、所以只能骑在慢车道上的自行车,
: 也很需要延长的黄灯清道时间,
: 因为有些路口很长,
: 如果过了停止线才变黄灯,
: 就算卯起来踩都不一定能在变红灯前离开路口,
: 但是我们何时看到舆论重视自行车的路权?给自行车在路口相对应的帝王条款?)
: 至于闪灯后硬闯入行人穿越道、甚至根本就已经红灯还闯进去的行人,
: 一开始就已经违法,
: 这时候再来说他们也要享受帝王条款的保障,
: 就好像我伪造低收入户的证明文件在先,
: 再来说因为我是低收入户所以我也要依法领取相关社会福利补助,
: 这不是很好笑吗?
不,就算行人违法,汽车仍有停让之义务。
如前所述,部份弱势朋友不一定能正确判断当下的灯号状况
所以法规明定即使有行人违规闯红灯,汽车仍应停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3 条
2 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
功能障碍者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
让行人、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
这也是有判例可查: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1%2c%e4%ba%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易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
然被告卓明逸竟疏未注意上述规定,于骑乘机车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暂停
让行人先行通过;而被告陈主权亦疏未注意遵守号志指示,闯越红灯穿
越道路,因而发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2人对此交通事故之发生均有过失,
已然明确。另本件交通事故经被告陈主权向高雄巿政府交通局车辆行车
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认被告卓明逸行经行人穿越道未暂
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为肇事主因、被告陈主权未依号志指示前进,为肇
事次因...
结论如下:
- 若行人尚未进入行人穿越道 (不论行人灯号为何),自不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3 条,所以汽车无停让之义务。
- 若行人已进入行人穿越道 (不论进入前或行进间灯号为何),
汽车皆有停让之义务。
有人可能会质疑,为什么要为了数量相对稀少的弱势朋友而牺牲大众的利益
因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端看该社会如何对待社会中的弱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