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关于高速公路内线道之官方说法

楼主: csluling (Gino)   2023-03-27 19:02:55
诶哥 可是你的三个判决都是在说
“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行驶车道者-小行车未以规定之最高速度行驶”
三个判例;两个时速97公里,一个时速93公里
你484误会法官的意思,法官是说你要用最高速,不是说你不能维持在内侧车道捏
https://tinyurl.com/5n8aauar
https://tinyurl.com/mwjrc28z
https://tinyurl.com/4ermnyxd
※ 引述《Dershowitz (Alan)》之铭言:
: 很好,拿行政机关的函文出来,至少有一个客观基础,不是各凭感觉经验。
: 但是,行政机关解释不拘束法院。说白一点,除非修法,否则当见解不一致时,
: 优先级是“法院>主管机关>包括你我在内的乡民”,最大的是法院。
: 依上述顺序,以下先处理“法院v.高公局”,再处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 我先贴一段法院判决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内侧车道,对小型车而言,
: 原则上仅供超车之暂时使用,若欲持续使用,除非系堵塞行车而无法高速行驶之
: 状况,否则应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出处:基隆地院106交119、
: 桃园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 上面判决理由,是针对吵了好几天的这段法条文字:“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比对判决理由“除非系堵塞行车而无法高速行驶之状况,否则应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

: 行驶”,与法条文字的“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应该可以得出法院的逻辑是:
: (一)所谓“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就是指“驾驶人因堵塞而无法高速行驶之状况”
: (二)所谓“堵塞行车”是“最高速限行驶”的例外,不是“行驶内线”的例外
: 到这里,可以看出“法院见解”与“96高公局”对于“不堵塞行车”的解释是不一致的

: 当然,每个人都可以偏好哪一边正确,但只比“有权解释优先级”,法院高于高公局

: 所以上面几则法院见解可以被挑战,但要拿其他法院判决来抗衡,凭“96高公局”不够

: 再来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实从“追问96高公局所设定的条件”来看,特别

: 强调“依表速”及“后车非明显超速”这二个关键差异,应该可以推论,96高公局之所

: 与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为96高公局是针对“前车表速刚达速限、后车又非明显超速

: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问的“给定情境”是“前车是否真达速限不明、后车是否超

: 也不明”,那会得出“前车就先让出来给后车过,不明的超速与否就交给警察判断”其

: 很合理。
: 老实说,96高公局被给定的情境,相信这几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会反对。
: 所以,95高公局与96高公局意见虽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较像是
: 针对不同的情况。95是针对“后车明显超速”,96是针对“前后车车速未明”,所以综

: 二份高公局意见,未必能得出“不论何种情形,前车都一定要让后车超车”的结论。
: 最后还是要再强调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确、法院也不一定正确,只是在还没修法之前

: 如果要问“有权解释”所形塑的“客观法秩序”,那就是“法院优先、然后高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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