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关于高速公路内线道之官方说法

楼主: Dershowitz (Alan)   2023-03-27 18:39:30
很好,拿行政机关的函文出来,至少有一个客观基础,不是各凭感觉经验。
但是,行政机关解释不拘束法院。说白一点,除非修法,否则当见解不一致时,
优先级是“法院>主管机关>包括你我在内的乡民”,最大的是法院。
依上述顺序,以下先处理“法院v.高公局”,再处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我先贴一段法院判决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内侧车道,对小型车而言,
原则上仅供超车之暂时使用,若欲持续使用,除非系堵塞行车而无法高速行驶之
状况,否则应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出处:基隆地院106交119、
桃园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上面判决理由,是针对吵了好几天的这段法条文字:“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比对判决理由“除非系堵塞行车而无法高速行驶之状况,否则应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
行驶”,与法条文字的“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应该可以得出法院的逻辑是:
(一)所谓“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就是指“驾驶人因堵塞而无法高速行驶之状况”
(二)所谓“堵塞行车”是“最高速限行驶”的例外,不是“行驶内线”的例外
到这里,可以看出“法院见解”与“96高公局”对于“不堵塞行车”的解释是不一致的。
当然,每个人都可以偏好哪一边正确,但只比“有权解释优先级”,法院高于高公局,
所以上面几则法院见解可以被挑战,但要拿其他法院判决来抗衡,凭“96高公局”不够。
再来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实从“追问96高公局所设定的条件”来看,特别是
强调“依表速”及“后车非明显超速”这二个关键差异,应该可以推论,96高公局之所以
与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为96高公局是针对“前车表速刚达速限、后车又非明显超速”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问的“给定情境”是“前车是否真达速限不明、后车是否超速
也不明”,那会得出“前车就先让出来给后车过,不明的超速与否就交给警察判断”其实
很合理。
老实说,96高公局被给定的情境,相信这几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会反对。
所以,95高公局与96高公局意见虽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较像是
针对不同的情况。95是针对“后车明显超速”,96是针对“前后车车速未明”,所以综合
二份高公局意见,未必能得出“不论何种情形,前车都一定要让后车超车”的结论。
最后还是要再强调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确、法院也不一定正确,只是在还没修法之前,
如果要问“有权解释”所形塑的“客观法秩序”,那就是“法院优先、然后高公局”。
: : 发文字号:管字第0950016295号
: : 一、台端95年5月31日电子邮件敬悉。
: : 二、有关高速公路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之规定乙项,说
: : 明如下:
: :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有关高速公路内侧
: : 车道使用规范部分,目前条文为:“内侧车道
: : 为超车道。但小型车辆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
: : 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 (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新修正规定,
: : 目前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将把快速公
: : 路纳入规范,改为“高、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
: : 则”,有关高、快速公路内侧车道使用规范部
: : 分,目前草案为“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
: : 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
: : 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且小型车于壅塞
: : 时不受该规定限制。
: : 三、有关 台端询问小型车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
: : 道,若后方有一部明显超速行驶之车辆,并要前
: : 车让道,是否可以不予理会乙事,依前述规定小
: : 型车仍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1条之规定,系指
: : 在车前路况无障碍且车辆无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车辆违反速限规定,警察单位仍得以开立罚单。
: : 四、台端关心交通,敬致谢忱。另检附本局人民陈情
: : 案件处理情形调查表乙份,建请 台端拨冗填写
: : 后寄回。
: :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 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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