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最高速限可占用内车道,何必切回去

楼主: wfyal (wfyal)   2023-03-25 18:18:35
: 关于“最高速限的前车有无让出内线的法律义务”,结论是“没有”
以法律义务来说,没有,但还是有讨论的空间,原因后述。
: 先说结论,“不堵塞行车”不是要处理“前车有没有挡住后车”的问题,而是处理
: “万一整体车况堵塞,无法以最高速限行驶时,还能不能开在内线”的问题。
请参阅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在交通壅塞时,小型车得不受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条连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也就是说,您说的
“万一整体车况堵塞,无法以最高速限行驶时,还能不能开在内线”的问题
是由第八条第二项的但书来排除。
而非您说的用“不堵塞行车”来排除。
就前后文的逻辑而言,
所谓的“不堵塞行车”应该是以前车采取的主动行为,
而非被动行为。
原po所述“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55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00号”
这二个判决都是该车行驶于内线道,
但在行车顺畅的情况未达最高速限。
但没有看到您所说“于不堵塞行车状况的解释”,
您文中所述“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内线,后车不能逼车”,
我找不到这二者组合的相关叙述。
我能找到的只有“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内线”和“不得恶意逼车”分开的规定。
如果方便,请提供相关资料见解方便在下研读。
原Po的结论是基于
“不堵塞行车不是要处理前车有没有挡住后车的问题”和
“主管机关之前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内线,后车不能逼车”
所以我前述才会说有讨论空间。
关于法律的问题,在前面samallan版友的文里面已有提到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50968.A.E3A.html
立法院认为交通部开了后门,
希望交通主管机关进一步研议解决课题。
那我们回头来看2017/02/09 国道公路警察局在Facebook上的宣导
连结:https://reurl.cc/8q968o
节录重点如下: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非超速车道,
小型车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即合乎规定,
如后车任意迫近连续以喇叭灯光或其他不当方式逼迫前车让道
本局将严加取缔此等恶意逼车行为
也就是说“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即合乎规定”,
“后车任意迫近连续以喇叭灯光或其他不当方式逼迫前车让道”,
即属恶意逼车,是不可以的。
但是,合法提醒呢?
samallan版友也有提供相关法条供大家参阅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49497.A.992.html
节录重点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1条第一项
第三款
欲超越同一车道之前车时,须先按鸣喇叭二单响或变换灯光一次,不得连
续密集按鸣喇叭或变换灯光迫使前车允让。
第四款
前行车驾驶人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时,如车前路况
无障碍,应即减速靠边或表示允让,并注意后行车超越时之行驶状况。
以第四款规定来说,前车又确实需要让道无误。
在2018年的时候,hcshin版友就有请国道公路警察局函释
https://www.ptt.cc/bbs/car/M.1536465660.A.139.html
节录重点如下:
相关法令虽未规定须礼让后车,
然揆诸立法目的,旨在发挥高速公路使用效率,
另考量前后车速度仪表之误差及速限宽容值所引发之认知落差,
建议利用内侧车道超车后,确认中线(中内)车道之前后车辆能保持适当安全间距时,
宜变换车道行驶,保持内侧车道净空提供超车车辆使用,
以期发挥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车效率。
这点回到一开始,
虽然没有法律义务,
但基于大家常讨论的“快乐表误差”或“速限宽容值”上的彼此落差认知,
主管机关希望可以大家把快车道让出来供超车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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