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 警察说因为事后汽车车主有报案 , 所以不算肇逃
怎么觉得怪怪的 ?
公堂之上假设一下 , 假如今天车主因为有原因不能当场停下
(无照驾驶 / 车上有见不得光的物品)
车主只要当下赶快开走 , 把证据都处理好 / 换了车主
然后再去警察局报案 这样就不算是肇逃了喔?
有案例是这样判决的吗 ?
※ 引述《david79111 (大C瓜)》之铭言:
: 反正目前都只是键盘判案跟键盘风向
: 但今天如果发生事端的是两台车
: 后车也因此导致撞墙翻覆
: 大家会替前车还是后车护航呢?
: btw 这次事件唯一让我学到的是
: 原来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定义已经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