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ss5566》之铭言
: 这件不只是过失伤害啦
: 比过失伤害更严重的是肇事逃逸
: 第185-4 条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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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乱讲瞎讲的了
既然这么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么评价
那这篇就只讨论法律 不讨论逼车对错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条文因为
“肇事”一词意思不够明确被宣告违宪
后来2021年修法通过的条文改成“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无过失跟有过失两种发生事故的
原因都包含进处罚范围内。
但你会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评价的重点在于过失或无过失发生事故后的“逃逸”行为,所以故意撞人当然也
要处罚,但处罚是用杀人罪/伤害罪以及后续的遗弃罪的不作为犯来处理。
因为概念上对于故意杀/伤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现场是难以想像的事(如果会那干嘛撞?)
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车最后被认定是故意撞重机,自然不会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万一被认定是过失撞上的呢?本案汽车驾驶人离开现场后报案会不会成立肇事逃逸罪?这是
一个学说跟实务大乱战的地方。
先说结论:实务向来多认为构成肇事逃逸罪
因为这个法条实在写的很烂,又因为本罪到底在保护什么法益会影响判断有没有成立本罪,所
以学说上是众说纷纭,现在大致有这四种说法:
1.保护被害人生命身体
2.保护民事求偿权
3.厘清肇事责任
4.保护公众往来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后要怎么把条文用传统学说重新解释,传统上如果认为本罪是在保护2或3,那部分
学者可能会认为本案驾驶人离开现场后有打电话报警不会成立本罪。
但是,实务上向来认为本罪保护的是择一法益,也就是这四种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结果就
会是无论如何只要发生事故,都不能离开现场,一旦离开现场就会成立本罪。
(可参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613号判决)
所以啊,也就是说,本案万一进了法院,这位汽车驾驶人还是非常大的机会被认为有肇事逃逸
的。
当然啦本鲁大四国考生,换言之,就是键盘法官,如果有讲错的地方欢迎各位板上的先进指教
,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