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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内线开95公里挨罚3000 她辩“保持安全距离”被打脸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赵姓女子在速限110公里的国道内侧车道,以时速95公里行驶
,挨罚3千元,她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当时是为了保持安全距离而减速;不过,法官调
查,当时交通顺畅、无壅塞,赵女与前车相距达100公尺,显无为保持安全车距减速的必
要,依规定国道内侧车道应以最高速限行驶,赵女违规事实明确,驳回赵女之诉。
赵女于去年5月1日上午8点44分许,开车行经国道3号南向125.7公里处内侧车道,被国道
二队后龙分队员警测得时速95公里。因该路段速限时速110公里,员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
罚条例,开制“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之最高速度行驶内侧车道”红单,由监理单位裁罚
3千元。
赵女主张,她是因超车及与前车保持适当安全车距而稍减速,且她的车速表显示当时时速
103至105公里,而依国家车测中心允许各车厂最大误差值10%,然员警取缔实测她的车速
为时速95公里,致人民无所适从,难以归责于她,声明处分撤销。
法官审理,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以时速110公里计算,应与前车保持最
小距离55公尺的行车安全距离;不过,法官勘验当时路况交通顺畅、无壅塞,赵女与前车
距离均维持100公尺以上,并无因保持安全距离而以低于时速110公里车速行驶的必要。
对于赵女主张车辆车速表依国家车测中心容许10%误差;法官认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规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记载,应以最高速限行驶内侧车
道,若依赵女所陈当时车辆车速表显示时速介于103至105公里,其既信赖车辆车速表所显
示的车速,也未达该路段规定的最高速限时速110公里,赵女纵无故意,也显有过失。
此外,赵女另主张,她曾电询后龙分队值班员警,对方回复称一般时速95公里不开单,但
此件举发员警就时速低于110公里均会开单,质疑执法公正性因人而异。
法官则认为,赵女并无提出具体事证,已难遽采。况举发单位对其他违规车辆未予举发,
纵涉有怠惰或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但与赵女是否违规属两码事,不因此解免赵女违反行政
法上义务所应负担的责任,认此部分主张,也无可取。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国三苗栗后龙那路段记得3车道、车流也不大,内线要开低于110是挺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