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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6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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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一名李姓驾驶闯红灯遭员警拦停开单举发,李不服裁决提行政诉讼。台东地方法院审
理调查,认为员警无法提出相关举证,证明李闯红灯,仅以“目睹”方式举发,不能认为
合法,撤销处罚。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姓驾驶去年10月19日下午行经花莲县某交叉管制路口时,未依号志灯行驶
闯红灯被执勤巡逻员警当场拦停,并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罚2700元、记违规点数3
点,李当场签收罚单。
李愈想愈不对,认为他当下没有闯红灯,即向监理单位申诉,未料,监理单位回复“举发
警员‘目睹’闯红灯违规事实明确,依规定可以直接迳行取缔。李申诉未果,不服裁决,
向台东地方法院提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时,李男坚称自己没有闯红灯,员警拦查开单举发时,并未提供任何照像或影片
等证据。值勤员警答辩意见表示,该车行经路段时交通号志为红灯,见该车未停遂拦查该
车,惟当日密录器没电,路口监视器、行车记录器当日影像未保留。
法院认为李是否闯红灯违规行为,真伪不明,员警无法举证李确有违法事实之存在,仅以
“目睹”为裁罚唯一证据,难谓就违规事实已尽举证责任,其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
法院强调观诸现今科技发达,可采证方法较多,执勤员设置摄录影等科学仪器,以取得违
规相片或录影光盘等证据资料,就可杜争议,如若不然,无法举证之不利益,即应由员警
或行政机关承担。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这样以后闯红灯可以先试试诉讼来赌一下警察的密录器有没有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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