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限缩违停拍照检举 4月30日正式上路

楼主: 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å¹´)   2022-03-08 22:34:33
※ 引述《strive (hihi)》之铭言:
: 原文连结: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148022
: 原文内容:
: 2022-03-08 09:37 联合报 / 记者邱琼玉/台北即时报导
: 立法院去年已三读修正通过道交条例,警察机关不再受理红黄线临停检举,但行政院迟未
: 公告施行日,引发争议。立委万美玲昨批评,这已明显行政怠惰,不仅影响民众权益,更
: 是藐视国会,将提案修正“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4条”,明定法规授权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
: 者,最迟应于两个月内完成公布,逾期仍未公布,则自动生效。
: 对此,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正,通常会涉及有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监
: 理系统修改、员警执法训练、教育宣导等事宜,所以条例第93条规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 命令定之;最快将陈报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
: 交通部表示,本次新修正条文因为需配套修正包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
: 处理细则、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等二子法才能完整实施,所以于总统去年12月
: 22日公布后,交通部于去年12月28日、今年1月25日召会研商讨论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后,
: 即依法制作业程序于今年2月14日预告修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
: 则部分条文。
: 交通部表示,预告期依规定为60日,至今年4月17日,至预告期满后即会续依规定会衔内
: 政部陈报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一切过程积极办理并没有特别拖延,但会再与
: 内政部检讨更简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会衔作业程序。
: 此外,对于媒体报导民众检举机车驾驶临停穿雨衣相关新闻,交通部表示,依现行违反道
: 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第1项第15款规定,因客观具体事宜致违
: 反本条例规定是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交通警察依现行规定即得施以劝导免予举发,民众检
: 举案件亦适用之。
: 交通部表示,本案民众检举临停案件,将尽速了解并洽原举发警察机关可依上开规定免予
: 举发。未来如有相类似案件,也会协调内政部警政署转知执法单位依处罚条例规定妥为审
: 酌得施以劝导免予举发之处理。
: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 爽!!! 终于等到政府放福利了!!! 以后一定要继续投给民进党!!!
: 不过我难过的是以后就连红黄线都很难抢的到了!!!
: 4/30后我就要退掉月租停车场囉!!!
: *转录新闻/情报,必须附上原文及网址连结及心得或意见30字(不含标点符号)*
欸 问一下喔
这个法规看起来文诌诌的...
有谁可以说一下
现在到底哪边可以停车了阿?? 警察不受理检举
红线? 黄线? 骑楼?
骑楼行不行啊??
最近我家这边也出现检举达人
天天检举骑楼停车 烦死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7条之1、第7条之2及第85条之1条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1
第 7-1 条
民众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得叙明违规事实并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
警察机关检举:
一、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或第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
、第四项或第九十二条第七项。
四、第四十二条。
五、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项。
六、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
七、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项

八、第四十七条。
九、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条。
十一、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三条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条。
十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并排临时停车。
十四、在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禁止临时停车之处所停车。
十五、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
十六、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款。
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于第一项之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
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民众依第一项规定检举同一辆汽车二以上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之行为,其违规时间相隔未
逾六分钟及行驶未经过一个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以举发一次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对第一项检举之迳行举发,依本条例第七条之二第五项规定办理。
所以之后可以放心停骑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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